一、毆打他人算尋釁滋事罪嗎

隨意毆打、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則涉嫌尋釁滋事罪。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 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為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尋釁滋事具體如何認定?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構成這個尋釁滋事罪既遂的話,還是有嚴格的認定標準,大前提是以上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耍流氓行為,只能以治安管理等處罰,具體的認定標準,主要是從犯罪人實施流氓行為的方式、手段、危害程度、社會影響、時間場所、后果嚴重程度來判斷,也就是說要看他的暴力程度、損害財產的程度、社會影響情況,當然還有這個人的一貫表現,是不是屢教不改的慣犯,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考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