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后,法院是否一定認可
刑事和解一直以來都是刑事案件的救命稻草,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都把他當成了減輕刑罰甚至免除刑罰的重要法寶,刑事和解真的有這么大的能量么,法院判決的時候一定會認可么,這個還真不一定,具體問題還需要具體分析。
的確,對于刑事和解,我國有明確的規定,可以起到減輕刑罰的效果,例如在廣東省,省法院就出臺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犯罪分子,也就是達成和解了,這種情況下可以總可考慮其犯罪情節,悔罪程度,受害人的意見等情況,在基準刑罰的基礎上減輕百分之40以下的處罰刑事案件和解后,法院是否一定認可,這個力度是非常大的,十年的有期徒刑,等于是打六折,六年就可以出來了,監獄的日子可比不得外面,能少一天那都是很難得的,所以說對犯罪分子來說和解的確是非常有效的一個減刑的途徑。
編輯
但問題是,對于刑事和解,法院在判決的時候真的都認可么,這個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為對于刑事和解,這個概念法律的規定和大家的理解還有所不同,大家所理解的刑事和解一般都是諒解,其實在刑法上規定的刑事和解是針對特定案件的一種人性化的處罰方式,也就是說可以通過刑事和解來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除了這些特定案件,其他案件是不行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于刑事和解只有兩種情況,第一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侵害財產類的犯罪,也就是說是輕微的犯罪,第二類是除了瀆職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類犯罪,總結以下就是輕微犯罪和過失犯罪,除了瀆職罪,因為這些犯罪和解后對案件的處理有利,對當事人雙方也有利,說大了對社會的發展也是有利的。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對于法律規定的可以和解的案件和解協議是有效的,法院也是認的,法律規定不能可解的,法院是不認的,比如說瀆職罪,因瀆職給受害人造成了傷害,然后家屬找受害人出具了和解協議,這對犯罪分子來說是不能作為量刑考量的,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在這就是那些暴力犯罪,強奸殺人等,這些犯罪肯定不是過失犯罪,和解后對社會來說也沒啥益處,所以這類案件也是不符合和解的規定的。
當然,即使符合和解規定的案件,和解后也只是對量刑的一個重要參考,并不是說和解了就能夠不坐牢了,所以說,在和解的時候,這個家屬一定要弄清楚,千萬不能盲目的進行和解,也不能沒有底線的和解,受害人要啥給啥,要多少給多少,這也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點個“在看”,讓TA更懂你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