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柴、鑰匙”槍支是在我國,國家嚴格管制槍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為重罪,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根據《槍支管理法》規定,認定槍支標準為“管狀器具”;其中,“管狀器具”被評價為槍支還受到“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限制,問題是,“火柴、鑰匙”大小的“管狀”能不能認定為管狀器具?

買賣“火柴、鑰匙”槍支可能不構成犯罪

管狀發射物質的目的在于提高射擊的“精準性”,一般而言,管狀越長,其精確性越高,狙擊手毫無例外使用步槍;發射動力決定了槍支的“殺傷力”,一般而言,火藥為動力強于壓縮氣體,軍用槍支多為火藥為動力,不僅如此,國家實際上“放開”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槍支管理法》第47條)。開放氣步槍的原因在于,步槍不易于攜帶與隱藏,如俄羅斯槍支開放的范圍即為不能自動射擊的步槍。

《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認定槍支的標準還受到“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限制。“傷亡”,是指公務、民用槍支使用的效果,其中,傷亡一詞中的“傷”的理解應當是重傷;“喪失知覺”,是指麻醉槍支使用的效果;“足以”,是指大概率的情形下能夠造成傷亡或喪失知覺。因此,以槍口比動能認定槍支標準可能是客觀歸罪。

《槍支管理法》第4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可以配置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因此,買賣口徑4.5毫米以下的氣步槍僅是違反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的規定,并不是刑法意義上買賣槍支罪,如《槍支管理法》規定,配購獵槍、麻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支后三十日內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火柴、鑰匙”槍支否足以造成他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

槍支持槍證件的性質為行政許可,《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民用槍支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其中,民用槍支是指獵槍、麻醉注射槍和射擊運動用槍,而口徑4.5毫米以下的氣步槍卻是另外規定。問題是,“火柴、鑰匙”槍支并不是氣步槍,買賣火柴槍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規范“管狀器具”的目的在于控制傷害的精確性;法律有條件放開氣步槍的目的在于氣槍的傷害性小于火藥槍支。“火柴、鑰匙”槍支“管狀”長度有限,且其口徑通常不能達到4.5毫米;“火柴、鑰匙”槍支不足以造成他人傷亡,就喪失知覺而言,主要是指發射物體的內容——麻醉物品。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口徑4.5毫米以下的“火柴、鑰匙”氣槍不能認定為犯罪;以火藥發射的“火柴、鑰匙”槍支認定為犯罪還需要實質分析;“火柴、鑰匙”為麻醉注射槍應當認定為犯罪。《槍支管理法》屬于行政法,司法機關認定犯罪需要實質分析。其中,槍支持槍證件屬于行政許可,違反行政許可并不一律成立犯罪,如口徑為4.5毫米以下的氣步槍是否需要持槍證可能還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