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醫(y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證據(jù)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動機、起因、目的、是否知道危害后果等主觀心態(tài);

(2)行為人相互之間關于犯意提起、犯意聯(lián)絡、組織分工、具體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等。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組織者、參加者情況,包含組織脈絡、層級、人數(shù)、職業(yè)、人員分工、聯(lián)系方式等;

(2)聚集經過,包含聚集的原因,是否事先預謀、預謀過程、主謀與積極參與者,或者臨時聚集的開始時間、原因、是否有現(xiàn)場召集人或積極分子及煽動行為等;

(3)預謀沖擊或者臨時起意確定的目標,及相關問題;

(4)是否預備作案工具、宣傳標語或其他用于擾亂秩序的物品;

(5)是否預謀沖擊方式、方法,是否對現(xiàn)場人員進行分工,現(xiàn)場執(zhí)行情況;

(6)是否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出面阻止,或公安機關出警,勸阻、勸離方式、方法;

(7)現(xiàn)場是否發(fā)生打、砸、搶等暴力行為,是否有財產損失、人員傷亡;

(8)整個犯罪過程的起止時間,給社會秩序、交通秩序造成的影響;

(9)其他。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組織、領導、策劃、聯(lián)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的供述及辯解。

(二)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害人對案發(fā)過程的陳述。包括:

(1)發(fā)生時間、地點、人員、經過、后果;

(2)犯罪起因;

(3)犯罪過程是否有財產損失、人員傷亡;

(4)對參與者如何勸離;

(5)其他。

(三)證人證言

1、通過詢問目擊者、同案人等證人,調查了解:

(1)證人基本情況及與犯罪嫌疑人關系等;

(2)犯罪嫌疑人情況;

(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手段,作案工具等;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系等。

2、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工具(車輛);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損壞的財物、公共用品等。

(五)書證

1、嫌疑人使用的文字標語、宣傳材料等;

2、組織者策劃、組織、聯(lián)絡過程中形成的問題記錄等;

3、證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跡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或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材料。對有違法犯罪經歷的,應當附有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為被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書、執(zhí)行文書等相關材料)。

(六)鑒定意見

1、法醫(yī)鑒定;

2、被損毀的物品價格鑒定;

3、指紋、足跡、蝕痕等痕跡鑒定意見;

4、其他鑒定意見,如審計、會計、文檢鑒定意見等。

(七)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勘驗、檢查筆錄。包括: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勘查圖、照片等;對查獲、扣押物證勘驗檢查筆錄及勘查圖、照片。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犯罪對象、犯罪場所等的辨認);

(2)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對象、犯罪場所等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監(jiān)控視聽資料。包括: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監(jiān)控視頻;

(2)涉案機動車途經路線的監(jiān)控視頻;

(3)查獲犯罪、現(xiàn)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4)其他監(jiān)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xiàn)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視聽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視聽資料。包括:勘驗現(xiàn)場、提取有關物證的錄像資料。

4、電子數(shù)據(jù)。包括:

(1)短信記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

(2)電子賬本、賬目等。

(九)其他證明材料

1、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2、報案登記、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說明等材料;

3、用于證明辨認、搜查、勘驗、審訊等偵查程序合法的相關錄音錄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