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監外執行的申請及其可實現的依據,一直是身患重疾或因身體功能缺陷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及其家屬所盼悉的事項。為此,筆者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隨機檢索了100份各地法院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書,歸納分析該類決定書的意見,并在結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將監外執行需考量的相關因素進行整理歸納,以期提供初步指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因此,監外執行的考量因素包括“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社會危險性”四個要素。考慮到懷孕與哺乳期是暫予監外執行最常見的情形,實踐中容易識別、爭議不大,故本文對此不再贅述。僅是針對較難理解及認定的“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社會危險性”三要素進行梳理。

一、嚴重疾病的范圍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將“嚴重疾病”劃分為十八類,涉及到全身多個器官、系統、功能疾病,筆者分析檢索到的100份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書,對合議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因素進行統計,以探索十八類嚴重疾病在實踐中的適用率,具體如下:

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因素 占比(%) 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高血壓3級/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損;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心臟功能三級以上等)

41

處于妊娠期

14

急、慢性腎臟疾病(慢性腎臟病5期;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慢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功能不全CKD5期等)

11

哺乳期

9

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肺癌晚期;肺惡性腫瘤(T1N0M1Ⅳ期)并多發骨轉移;直腸癌;膀胱癌;腦汁膠質瘤等】

5

嚴重消化系統疾病(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失代償期等)

3

嚴重神經系統疾病與損傷(頸椎間盤突出,術后四肢癱瘓,頸髓損傷,四肢活動明顯受限,現雙上肢麻木;腦出血后遺癥,腦梗等)

3

生活不能自理(胸3、4椎體骨折手術后遺留有截癱;胸椎陳舊骨折,二便功能不同程度障礙;小兒麻痹肢體三級殘疾)

3

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癥;白血病)

3

嚴重呼吸系統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急性加重期;輕度肺氣腫、左側胸膜增厚、輕度低氧血癥)

2

嚴重傳染病(肺結核、AIDS(4期))

2

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1

反復發作的精神病,無服刑能力的精神病(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抑郁狀態)

1

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強直性脊柱炎)

1

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雙眼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達增殖以上)

1

注:1.存在2例系既符合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類型又符合急、慢性腎臟疾病類型,已計入后者。2.存在1例系既符合非臨床治愈期的惡性腫瘤類型,又符合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類型,亦計入后者。

因此,除哺乳期、妊娠期、生活不能自理外,筆者根據上述判例所反映的占比情況,結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規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嚴重疾病分為常見型、一般型、罕見型、其他型。

1.常見型

類別 具體特征 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嚴重心律失常。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損。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

6.急性肺栓塞。 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包括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非臨床治愈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各種重要臟器惡性腫瘤行器官切除并異體器官移植術后,需進行抗排斥等藥物治療的。

2.一般型

類別 具體特征 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6. 腸道疾病。 嚴重神經系統疾病與損傷(其中第1項,第2項,第3項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導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

3.癲癇大發作。

4.重癥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和運動障礙。 嚴重血液系統疾病(第2項、第6項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并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 嚴重呼吸系統疾病(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于60mmHg。 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

3.罕見型

類別 具體特征 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后并發癥 1.腦、脊髓損傷治療后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反復發作的精神病,無服刑能力的精神病 包括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 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第2項,第3項,第4項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

2.脊柱并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

3.嚴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經治療后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復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 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并重要臟器功能障礙 1.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柯興氏綜合征、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等。

2.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心、腦、腎、眼等嚴重并發癥或伴發癥,或合并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癥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其他型

類別 具體特征 五官傷、病后,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 1.傷、病后雙眼矯正視力<0.1,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

2.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咽、喉損傷后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

4.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后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周圍血管疾病 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包括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后遺癥,如偏癱、截癱等。 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 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等。 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 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職業病(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

3.其他職業病并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

特別注意的是,前述“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是指臨床上經常規治療至少半年后病情惡化或未見好轉。此外,對于特殊性的犯罪,并非患有以上疾病即可保外就醫,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屬于司法機關從嚴審查范疇,對該類罪犯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即對該類罪犯而言,若想保外就醫還需要有疾病短期內會造成生命危險的證明。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筆者統計的100個判例中,僅發現三起以“生活不能自理”為由作出暫予監外執行裁定。

在(2023)晉0226刑初9號張某偉暫予監外執行一案中,法院認為罪犯張某偉患有小兒麻痹肢體三級殘疾,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書的審查意見是張某偉對照《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完全不能生活自主完成,達到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款(三)項之規定,可以監外執行,遂決定對張某偉暫予監外執行。

(2023)黑1283 刑更1號劉某暫予監外執行一案中,法院查明劉某患胸椎陳舊骨折伴截癱,疾病嚴重程度評估為:胸椎陳舊骨折術后運動,感覺二便功能不同程度障礙,截癱指數較高;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不宜收監執行。遂決定對劉某暫予監外執行。

(2023)豫0927刑更1號季某帥暫予監外執行一案中,經鑒定,季某帥患有缺血缺氧性腦病引起椎體外系損傷所致雙下肢肌張力增高,雙下肢運動功能障礙。根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標準》第4.9條規定,季某帥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法院遂決定對季某帥予以暫予監外執行。

可見,一方面實踐中以“生活不能自理”為條件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例較少,另一方面 “生活不能自理”往往會作為一些疾病或肢體功能損傷后的病重結果。筆者認為,出現前述現象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標準較復雜,實務中一般較難把握。其二是因果關系原理,正是基于部分嚴重疾病的存在才致使罪犯身體機能下降或喪失而生活不能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規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殘疾、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不能自主處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內容,其中一項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項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因此,筆者根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的相關規定將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掌握“生活能夠自理”的四項基礎要素;第二,在四項基礎要素的前提下劃分生活不能夠自理的多層級表現;第三,在規定確定的相關功能性障礙和損傷等疾病的條款、特征的基礎上,結合第一方面、第二方面參考整合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

1.生活能夠自理的四項鑒別要素

鑒別要素 具體特征 進食 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大、小便 到規定的地方解系褲帶,并完成排便、排尿。且能正常用廁,即包括蹲(坐)起、拭凈、沖洗(倒掉)以及整理衣褲。 穿衣、洗漱 穿衣包括:穿脫上身衣服及下身衣服。

洗漱包括:洗(擦)臉、刷牙、梳頭、剃須(前述4項指使用放在身邊的洗漱用具)以及進入浴室洗澡,完成洗澡。 行動(翻身和自主行動) 包括:床上翻身、平地行走、上樓梯、下樓梯。 注:為行文方便,以下對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和自主行動)四項鑒別要素簡稱為“四項活動”。

2.生活不能夠自理的多層級表現

多層級 具體表現 完全不能自主完成 不能完成四項活動中任一項全過程。 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能夠完成四項活動中任一項全過程,但十分困難。 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完成四項活動中任一項全過程有困難。

3.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條款及程度

(1)大腦功能障礙型

鑒別條款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體特征 智力殘疾二級以上(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智力殘疾二級:0~6歲的發育商為26~39,7歲及以上的智商為20~34;18歲及以上的WHO-DASⅡ分值106~115分;與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運動能力發展較差。

智力殘疾一級:0~6歲的發育商為≤25,7歲及以上的智商為<20;18歲及以上的WHO-DASⅡ分值≥116分;不能與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參與任何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 精神殘疾二級以上(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精神殘疾一級: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完全性失用或失認/不完全失寫、失讀、失認、失用具有三項以上者(均為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完全性失語:語言運動中樞損傷,喪失說話能力,不會說話。

感覺性失語:語言運動中樞完好,仍會說話,但所答非所問。

失用/失寫:在沒有精神障礙、感覺缺失和肌肉癱瘓的條件下失去按意圖利用物體來完成有意義的動作的能力/失去書寫文字的能力。

失認:指某一種特殊感覺的認知障礙。

失讀:患者看見文字符號的形象,讀不出字音。 注:WHO-DASⅡ為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

(2)肢體癱瘓型

鑒別基準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體特征 偏癱肌力≤3級(大部分影響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 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截癱肌力≤3級(大部分影響大小便,穿衣、洗漱,完全影響行動) 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大部分影響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 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大部分影響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 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大部分影響大小便,部分影響穿衣、洗漱,完全影響行動) 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包括肌張力增高、小腦性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震顫等。完成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3)四肢、關節功能損傷型

鑒別基準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體特征 脊柱并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肘、髖、膝)強直畸形,功能喪失(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關節功能完全喪失:非功能位關節僵直、固定或關節周圍其他原因導致關節連枷狀或嚴重不穩。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關節僵直于功能位,或殘留關節活動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 肩、肘、髖、膝關節之一對稱性非功能位僵直(大部分影響或完全影響四項活動) 肩、肘、髖、膝有三個關節功能喪失或達不到功能位(大部分影響或完全影響四項活動)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關節功能障礙累積分值>150(大部分影響或完全影響四項活動)

/

雙手部分缺失以及關節功能障礙累積分值均>40并伴雙前足以上缺失(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

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體兩個以上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或達不到功能位(大部分影響或完全影響四項活動)

/

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大部分影響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

/

(4)五官功能障礙型

鑒別基準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體特征 雙側前庭功能喪失,不能并足站立,睜眼行走困難(大部分影響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 內耳前庭器損害導致人體平衡功能障礙。常見的前庭功能檢查有平衡檢查、旋轉試驗、冷熱水試驗。 張口困難II度以上 1.張口度判定及測量方法以被檢測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

2.張口困難Ⅱ度: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3.張口困難Ⅲ度: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食指之橫徑。4.完全不能張口。 無吞咽功能(完全影響進食)

/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完全影響進食)

/

一側上或下頜骨缺失,伴對側頜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平方厘米(完全影響進食)

/

咽喉損傷、食管閉鎖或者切除術后,攝食依賴胃造口或者空腸造口(完全影響進食)

/

食管重建術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完全影響進食)

/

(5)內部器官功能障礙型、年老體弱型

鑒別基準及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具體特征 消化吸收功能喪失,完全依賴腸外營養(完全影響進食)

/

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部分影響進食,大小便,大部分影響穿衣、洗漱,行動) 1.中度損傷:FVC40-59,FEV140-59,MVV40-59,FEV1 /FVC35-54,RV/TLC46-55,DLco45-59;

重度損傷:FVC<40,FEV1<40,MVV<40,FEV1 /FVC<35,RV/TLC>55,DLco<45。

2.低氧分級:中度:PO2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重度:PO2<5.3 kPa(~40 mmHg)。 心功能三級以上(部分影響進食,大小便,大部分影響穿衣、洗漱,行動) 體力活動明顯受限,休息時無癥狀,輕于日常的活動即可引起上述癥狀。超聲心動圖檢查示左心室EF值31%~40%。 大、小便失禁(完全影響大小便) 大便失禁:

1.大便不能控制;2.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喪失;3.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腸內壓測定:采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小于1961Pa(20 cm H2O)。

小便失禁:無法用意志去控制排尿,尿液不由自主地從尿道流出。 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可能大部分影響四項活動) 年齡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在四項活動中,有一項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注:VC:用力肺活量;FEV1:1秒鐘用力呼氣容積;MVV:分鐘最大通氣量;RV/TLC:殘氣量/肺總量;DLco:一氧化碳彌散量。

三、社會危險性的認定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可見,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構成對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補充要件。實踐中,罪犯及其家屬或律師在考慮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條件時常常會將注意力集中在罪犯是否有嚴重疾病、是否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范疇,而容易忽略“社會危險性”該項重要的考核因素,這勢必造成部分罪犯即使滿足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條件,但因為被認為具備社會危險性,而不予監外執行。

在(2023)豫0822刑更8號罪犯楊某水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案中,楊某水曾因吸食毒品先后二次被強制戒毒,曾因盜竊先后二次被判處刑罰,后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處刑罰,此次再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楊某水到案后被鑒定為高血壓病2級,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損害伴臨床疾患,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但當地司法局對其進行社區調查評估,因其累犯、曾因販毒、盜竊被判刑,再次犯罪的風險高,遂認定其為不具備社區矯正條件。法院經征詢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其系累犯決定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在(2023)黑0691刑更3號韓某亮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案中,韓某亮被鑒定為患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高血壓性心臟病,2型糖尿病,合并靶器官受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疾病程度。但當地司法局評估認為韓某亮不配合社區矯正工作,不建議對其進行社區矯正。最終法院認為韓某亮不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工作,社區矯正機構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其具有社會危害性,遂決定對韓某亮不予監外執行。

由此可見,社會危險性亦是暫予監外執行考量中的重要因素之一。盡管如此,《刑訴法》《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均未對監外執行審查中“社會危險性”的定義作出列舉式規定。為了準確把握此處所指社會危險性特征,筆者在參考《刑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前提下,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社會危險性”的認定,在參照《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廣東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關于社區矯正工作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初步嘗試整理歸納了下列監外執行可能考慮的“社會危險性”的具體因素:

1.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有危害社會的現實危險性)

(1)累犯;

(2)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3)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4)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

2.是否積極配合醫學鑒定工作

(1)提供病情診斷、醫學鑒定、檢查證明文件、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意見等相關材料。

(2)根據法院等司法機關要求,在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到指定醫療結構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3.是否積極配合社區矯正工作

(1)及時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主動配合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等。

(2)如實告知聯系方式、戶籍、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配合社區矯正機構調查了解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4)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提供合適保證人。

(5)接受并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安排的各項教育學習活動、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矯正幫扶工作。

(6)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

(7)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的,及時報告。

(8)配合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9)遵守社區矯正期間的會客規定、外出規定、禁入特定場所規定。

4.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1)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2)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的。

(4)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5)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6)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5.是否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1)著手準備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2)曾經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

(3)有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結 語

確保每一個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及教育改造,是刑法維護社會秩序功能的體現,如此,才能讓民眾在安全有序的環境中工作生活。但是,司法是有溫度的,法律不強人所難,法律在懲罰罪犯的同時,也恪守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而監外執行制度無疑體現了這一原則,由此衍生出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等規定是這一制度能否切實有效實行的基礎保障。因此,通過學習這些規定,了解、熟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征范圍,準確把握其適用條件,是每一個司法工作者在接觸辦理該類案件前的必要工序之一,也是身患重疾或有身體功能缺陷的罪犯及其家屬在刑事程序活動中的必備功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