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10人以上情節較重)
四川成都律師: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量刑標準(202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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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胡云律師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于結果犯,不同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能以該罪論處。因此,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10戶以上不滿30戶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不滿10公頃,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不滿20公頃的;
4.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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