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獨立進行有效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本條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年齡尚小,處于生長發育的最初階段,雖然其中有些也有一定的辨識能力,但不能理性地從事民事活動,如果法律準許其實施民事行為,既容易使他們蒙受損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而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