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決定機關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決定。

1、取保候審條件

a、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

c、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d、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滿足以上四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3、取保候審方式

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金或保證人,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使用。

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無力繳納保證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可以責令其提一至兩名保證人。

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應當存入公安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銀行出具收款憑證。

4、保證金數額

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紤]因素為社會危險性,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經濟狀況等。

5、保證人的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6、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應當遵守: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變動的,24小時以內報告;傳訊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不得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違反規定的,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7、沒收保證金的程序:

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五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8、應當予以逮捕的情形如下:

故意實施新的犯罪;

企圖自殺、逃跑;毀滅、偽造證據,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

對相關人員打擊報復。

除以上情形,出現違反其他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