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量刑 信用卡詐騙罪二次判刑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而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樣不能僅憑主觀供述以及未還款的客觀事實。非法占有作為一種主觀心態,必然需要行為人所實施的客觀行為來加以印證。考量情形包括:
持卡人的信用記錄、交易明細情況;
還款能力和意愿;
透支資金的使用用途;
未按時還款的原因等等。
“惡意透支”的數額認定?
對于數額認定標準,《解釋》第八條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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