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而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樣不能僅憑主觀供述以及未還款的客觀事實。非法占有作為一種主觀心態,必然需要行為人所實施的客觀行為來加以印證。考量情形包括:

持卡人的信用記錄、交易明細情況;

還款能力和意愿;

透支資金的使用用途;

未按時還款的原因等等。

“惡意透支”的數額認定?

對于數額認定標準,《解釋》第八條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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