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詢問實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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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法庭詢問基本方法初探
——多學科視角下的規則提煉
“語言經常游離于現實,背叛現實、歪曲現實。在偵查和審判中的語言也是一樣的。語言可以構建出現實中沒有的故事,使其像現實中的故事一樣栩栩如生。” [1]刑事審判離不開言詞證據,而言詞證據的不可靠性是天然存在的 [2],為了確保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而保障最終裁判的公正性,大陸法系國家建立了直接言詞原則。通常認為,建立直接言詞原則的主要價值有三:一是有利于實現程序正義;二是有利于實體公正;三是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3]。
目前,我國雖然尚未明確規定直接言詞原則,但該原則的主要內容已滲透到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例如,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還規定了證人保護、強制證人出庭、出庭補償等制度。但直接言詞原則預期價值的實現仍然有賴于誠實、準確的表達,從而使法官準確獲知待證事實。而這雖與被詢問人自身的表達能力有關,但更與公訴人的詢問技巧和水平密不可分。令人遺憾的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庭審方式的影響,部分公訴人缺乏關于法庭詢問的理論學習和實踐磨礪,其詢問效果常常不能令人滿意。因此,鑒于法庭詢問同時涉及法學、法律語言學和詢問心理學等多學科的內容,我們極有必要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而不僅僅是經驗傳承的視角,來認真研究公訴人法庭詢問的規則和方法。
一、公訴人法庭詢問的特點和詢問用語的基本原則
(一)公訴人法庭詢問的特點
公訴人法庭詢問與人類其它形式的語言交流活動一樣,要受到溝通環境、雙方身份關系、各自的立場、心理因素和交流的目的等因素的影響。也正因為如此,公訴人法庭詢問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詢問人與被詢問人之間具有地位的不對等性
(1)訴訟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對等
公訴人是代表國家出席法庭,并負有指控犯罪、說服法官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職責,是刑事審判活動的啟動者和訴訟主體;而被詢問人則是輔助法庭發現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實的審判活動參與者,二者權利、義務和職責具有當然的不對等性。
(2)雙方的信息和專業知識不對等
公訴人掌握全部案件信息,而被詢問人往往只掌握片段化的信息,且公訴人在出庭前受到過專業化的培訓,而證人則往往是非法律專業人士,缺乏必要的專業培訓。因此,被詢問人的準確表達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詢問人的詢問方法和技巧。
2.被詢問人的作證立場具有多樣性
公訴人在進行法庭詢問過程中,不同的被詢問人在作證時可能具有不同的立場:有的可能是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場而作證,有的可能是基于使被告人受到嚴厲懲罰的立場而作證,還有的則可能是基于客觀中立的立場而作證。
3.被詢問人所陳述內容的有利性指向具有多樣性
庭審詢問中,被詢問人所作陳述既可能有利于辯方,也可能有利于控方。而詢問技巧、被詢問人的表達能力和被詢問人的立場都會對陳述內容有利性指向產生重要影響。
4.公訴人的立場和任務具有其特殊性
公訴人在庭審中并非是單純的追訴者或被害人的“代理人”,其在肩負打擊犯罪的職責的同時,還肩負著保障人權、開展訴訟監督、實現公平正義的職責。因此,公訴人在進行詢問時應當具有理性、平和的態度。同時,公訴人詢問的目的在于“立”,即證實某一待證指控事實的成立,故其所進行的應當是一種體系化、立體化的詢問。而辯護人則不同,他是被告人的代理人,其基本立場與被告人具有一致性。同時,辯護人詢問的目的在于“破”,即通過詢問活動發現“合理懷疑”并提示法官予以關注,故其詢問可以集中于某一點或某幾點,達到“以點破面”的效果。
5.公訴人法庭詢問的目的是為使法官有效接收信息,促使其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內心確信
公訴人法庭詢問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語言交流溝通,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實現溝通雙方的信息交換,而是為了使作為聽眾的第三人(法官)有效接收有利于指控的信息,并說服法官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內心確信。
6.公訴人法庭詢問的主要職責是印證指控事實而非發現新的事實
公訴人對于被詢問人可靠性的識別必然是發生于庭審之前的,否則必然會使公訴人當庭陷于極大的訴訟風險之中。實踐中,公訴人當庭詢問時雖然也會涉及到被詢問人可靠性問題,但其只是為了驗證該人的可靠或向法官揭露該人的不誠實性。因此,公訴人進行法庭詢問的主要職責是核實、印證現有指控事實的客觀真實性,而非發現新的案件事實。這也是法庭詢問與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詢問活動的主要區別所在。
7.應當體現出公訴人的客觀義務
公訴人所負有的客觀義務應當是貫穿于案件訴訟全過程的,并直接決定著公訴人履職時的立場和行為,因此公訴人在詢問時其所使用的方法和態度是應當有別于作為被告人代理人的辯護人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公訴人履行客觀義務有別于法官在庭審中所保有的中立立場,畢竟檢察機關是刑事審判活動的啟動者和法庭上的指控者,故其不可能保有與法官相同的中立立場。
8.具有嚴格的規范性、合法性特點
公訴人法庭詢問是刑事庭審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訴人履職的重要手段,且詢問活動最終將影響到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判斷,因此它必然要受到法律和規范的嚴格規制,從而確保被詢問人能夠如實作出陳述。
9.公訴人法庭詢問是一種口語交流
公訴人法庭詢問是一種純口語的交流,即使公訴人之前擬定了書面提綱,但是最終也必須以口語形式表達出來,因此,公訴人在表達方式上必須尊重口語交流的基本規律。
10.公訴人法庭詢問是庭審交叉詢問的組成部分
法庭調查階段證人、被害人出庭并非僅僅接受公訴人的詢問,而且還會受到辯護人、法官,甚至是被告人的詢問,因此,公訴人若作為提請通知方先行發問,則其所作詢問內容必然會與后續的詢問產生聯動。
(二)公訴人法庭詢問用語的基本原則
基于公訴人法庭詢問的基本特點,公訴人在法律語言的使用方面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用語準確、規范、理性、平和、文明
庭審活動的嚴肅性和公訴人的職責決定了其在法庭詢問時應當遵循庭審程序,盡量使用準確、規范的語言,即使為了使被詢問人能夠準確理解問題內容而使用了通俗語言時,也應當確保其準確性,防止出現歧義。同時,公訴人在口語和態勢語言(即與語言行為相伴而產生的獨立存在的身體姿勢、手或腿的動作、目光接觸、臉部表情等副語言行為。同時,副語言行為也包括聲音的大小、說話的長短、反映的快慢等。 [4])的選擇上也應當體現出對被詢問人人格的尊重,體現出檢察機關應有理性、文明、平和的執法理念和形象,應當禁止使用對被詢問人有人身攻擊性的口語化表達和態勢語言表達。
2、禁止“引證”
為了確保被詢問人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公訴人既要努力消除外界客觀存在的干擾性因素,也要避免使自己成為新的干擾者,對被詢問人產生不當的引導,即“引證”。為此,公訴人在詢問過程中應當始終堅持做到信息傳遞的單向性,即公訴人不要以問話的形式將已掌握的案件信息直接傳遞給被詢問人,并對其的回答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3.表達的口語化、通俗化
由于詢問是一種口語化的表達,如何讓被詢問人在第一時間聽清問題并準確理解公訴人所提問題而后作出反饋,是公訴人設計問話方式時必須加以考慮的問題。因此,公訴人應當使用一種口語化和通俗化的表達方式。
4.提問方式的多樣化
由于公訴人法庭詢問的真正受眾是法官,而詢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印證被詢問人以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可采性,這就需要公訴人在提問時恰當使用一些語言表達的技巧,從而形成一定的壓迫力,并能夠使聽眾不會因為問答活動的沉悶、乏味而降低信息接收的敏感度。具體而言,公訴人應當采取多樣化的提問方式,避免單純使用一般疑問句發問,而是在句式上可以合理搭配使用陳述句、祈使句和疑問句,并在疑問句中穿插使用特指疑問句和反問句等。
二、公訴人法庭詢問的基本規則
公訴人面對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言詞證據時,并非直接加以采信或應對,而是面臨著識別(判斷該證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研判(判斷該言詞證據對于指控意見的實質影響)和應對(通過詢問說服法官采信或不采信該言詞證據)三個不同階段和任務,而法庭詢問作為第三個階段的工作其有效進行是建立在前兩個環節工作的基礎之上的,而且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規則。
(一)公訴人法庭詢問應當緊密圍繞起訴書指控事實展開
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是庭審活動中的一條紅線,它決定了整個庭審活動中“訴什么”、“辯什么”和“審什么”的問題。因此,公訴人的詢問也必須緊密圍繞起訴書指控事實展開,而不能夠游離其外。同時,由于詢問是一種口語化表達,由于人在口語交流過程中存在暫時記憶力有限的問題,為了使法官能夠記住我們想讓他記住的問題,就必須大幅壓縮相同時間單位內不同種類的信息量,通過使法官不斷接收相同的有利指控的信息,有效說服他形成有利于指控的內心確信。
(二)公訴人法庭詢問應當有明確的詢問意圖和目的
由于公訴人法庭詢問是一種口頭溝通、交流,因此其效果能否達到將直接取決于詢問本身的邏輯性強弱,而詢問的邏輯性則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詢問意圖和目的的明確性。筆者認為,我們在實踐中應當以聽眾能否清晰的聽出公訴人的詢問意圖和目的來檢驗公訴人法庭詢問的質量和效果。如前文所述,法庭詢問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實現問、答二者間的信息交換,而是為了使第三方受眾(法官)準確獲知信息。因此,意圖和目的不明確、思路不清晰的詢問,不僅會降低被詢問人的配合度,同時也會影響到法官對詢問重點的把握。
(三)公訴人法庭詢問應當做到“明知故問”,并盡量使用約束式發問方式
由于公訴人法庭詢問的主要職責是“印證”,而非“發現”,因此,公訴人詢問時所針對的應當是自己庭前已經掌握的案件信息。而且,公訴人只有圍繞已知、已證事實展開詢問,才能夠在被詢問人不如實陳述時,使用其它在案證據與之形成對質,迫使其如實陳述或向法官揭露其當庭陳述的虛假性。反之,如果公訴人當庭所問內容是庭前所不掌握的,則被詢問人無論如何回答,公訴人都將難以應對和對質,從而使自己陷入喪失話語權的極大危險之中。
同時,在發問方式的選擇方面,筆者認為應當以約束式發問為主。原因有三:一是能夠做到重點突出,將關鍵性信息直接展示給法官,防止被詢問人漫無邊際的作答,將詢問主線和重點模糊化;二是有利于形成一定的語言壓迫力,使公訴人保有話語權,確保被詢問人能夠如實陳述;三是有利于控制庭審節奏,防止詢問環節過于冗長。
(四)公訴人應當采取推演法設計詢問提綱
就公訴人法庭詢問而言,其實質上是公訴人與被詢問人之間的一個博弈過程:公訴人在設計和發問時會提前預測被詢問人的反應和可能作出的回答,并基于此預測及時調整發問方式和內容,或者進一步將詢問推向深入;而被詢問人在聽到公訴人的問題時,也會基于不同的作證立場和作證心理,揣測公訴人的詢問意圖,并作出反饋。因此,要實現庭審詢問的效果,必須充分認識到詢問過程的這種博弈性和互動性,并將其體現在公訴人庭前的準備工作之中。具體而言,公訴人在設計詢問提綱時應當堅持以指控事實和待證事實為主線,將被詢問人的可能反應充分考慮進來,并以此為支線,加以推演和模擬,進一步擬定、細化詢問問題,擴大詢問提綱的覆蓋面,確保無論被詢問人如何作答,公訴人都能夠當庭作出有效應對。
(五)公訴人詢問時應當做到一句話只問一個問題
法庭詢問是一種口語式的交流,受到口語式交流中人的記憶規律的影響,如果公訴人一次問出多個問題的話,被詢問人往往只會記得最后一個問題并作答,而且會人為壓縮被詢問人認真回憶和思考的時間,從而損害到回答內容的全面性、客觀性和準確性,以及整個詢問活動的邏輯性和層次感。同時,如果面對的是不誠實的被詢問人,那么多個問題一并提出實際上為他回避關鍵性問題創造了機會,他會借機選擇一個最容易回答的問題展開論述,而刻意忽略掉不好作答的關鍵性問題,從而削弱公訴人詢問的力度和效果。因此,公訴人在進行法庭詢問時應當堅持做到一句話只問一個問題,并采取適度追問的方式,將每一個問題問清、問透。
(六)應當努力營造有利于被詢問人陳述的溝通氛圍
任何一種語言的溝通都離不開一定的溝通環境,而要使一個可靠的、誠實的被詢問人能夠有效、準確的進行表達,則有賴于營造一個適宜的溝通環境。要做到這一點,公訴人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在被詢問人按照公訴人的指示進行陳述時,不要隨意打斷;二是問話中不應當隱含有指責性內容;三是要通過適當的態勢語言等副語言行為消除被詢問人的緊張情緒;四是要及時引導被詢問人澄清其所陳述內容中指意不明確的內容;五是要及時采取“反對”等合法方式制止辯方對我方證人的攻擊性發問。
三、影響作證真實性的因素與公訴人核實被詢問人陳述內容可采性的基本方法
(一)影響被詢問人陳述真實性的因素
影響到被詢問人陳述真實性的因素主要兩點:一是被詢問人自身的可靠性,即被詢問人自身是否具有作虛假陳述的主觀動機,并基于此動機作出了不真實的陳述;二是善意被詢問人記憶的準確性,即善意被詢問人是否存在因為記憶錯誤而作出了不真實的陳述。因此,公訴人進行言詞證據識別和說服法官接受控方質證意見時,應當結合其它在案證據,重點圍繞被詢問人的自身可靠性和記憶準確性展開詢問,從而最終說服法官采信或不采信某一個證人或被害人所作陳述。
(二)公訴人核實被詢問人當庭陳述內容可采性問題的基本方法
公訴人庭前對于被詢問人所作言詞證據的可采性識別主要應當依據在案的其它證據,判斷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是否可以作合理解釋。而在當庭對被詢問人進行詢問時,公訴人則應當首先確定并使法官也確信該人的證言是否足以采信,而后再就待證事實進行深入的、實質性的詢問。否則,在尚不明確陳述內容是否可靠的情況下就對被詢問人進行詢問將是一件“費力不討好”的事情。為此,公訴人進行法庭詢問時,應當有意識的將整個詢問活動按照不同功能做兩個階段的劃分:第一個階段是陳述內容可采性調查,重點核實被詢問人自身的可靠性和記憶的準確性;第二個階段是實質性詢問,即圍繞待證事實進行分層次的、有重點的詢問。
下面,筆者將重點就第一階段詢問活動如何展開提出個人的一些建議。需要指出的是,公訴人有效開展第一階段的詢問有賴于其對全部在案證據的準確把握,以及內心對指控證據鏈條的有效搭建。在此基礎之上,應當對第一階段的詢問再做以下階段性和功能性劃分:第一階段是核實、確定被詢問人自身的可靠性;第二階段是在確保被詢問人具有可靠性的基礎上,核實、確定其記憶的準確性。
1、核實、確定被詢問人可靠性的基本方法
公訴人在詢問時,應當首先重點關注和詢問以下問題,并根據被詢問人作答情況提請合議庭注意被詢問人自身可靠性問題。
(1)被詢問人與待證事實和案件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特殊情感、利益關系
例如,被詢問人與被告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該證人是由被告人一方還是被害人一方提供等。
(2)被詢問人是否受到過不當的影響
例如,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是否私自接觸過被詢問人,在接觸的過程中是否對被詢問人施加了不正當的影響等。
(3)被詢問人是否存在不同等記憶力情況
正常情況下一個中立證人的證言中可能同時存在著對案件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信息,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實該證人應當同時了解上述兩方面信息,但他的證言中卻只反映了一方面的信息,又無法給出合理解釋,則公訴人有理由懷疑其作證的中立性。
(4)被詢問人是否能否講出案件中的具體細節信息
當一個證人的當庭陳述明顯與在案其它證據不符時,公訴人應當重點圍繞細節信息對其進行盤問,從而揭露其陳述的虛假性。因為說謊者往往急于表達出某一欲證的核心信息,而忽略對其它細節的設計,因此進行細節層面的盤問很容易使之路出馬腳。
(5)以往詢問時的場所和人員是否曾對被詢問人產生不當的壓力、引導或暗示,從而導致其作出虛假陳述。
例如,詢問場所壓迫感是否足以讓被詢問人感到恐懼以至于作出迎合詢問人的陳述,詢問人是否給被詢問人留出足夠的時間進行回憶或思考刑事案件法庭詢問實務技巧,是否允許被詢問人修正、核實和解釋陳述的內容等。
(6)被詢問人能否對所做陳述間的矛盾點進行解釋,該解釋是否合理
(7)是否有證據證實被詢問人有作虛假陳述的其它動機。
例如,性犯罪案件等特殊類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是基于羞恥心而刻意改變原有陳述內容。
2、核實、確定被詢問人記憶準確性的基本方法
公訴人在已經確定被詢問人具有可靠性的情況下,應當重點圍繞以下問題來核實被詢問人記憶的準確性。對于被詢問人確實存在記憶錯誤的,可以在發表意見時首先強調其作證的可靠性,以及記憶錯誤的具體內容和判斷理由,并建議法官繼續采信其記憶準確的陳述內容。
(1)被詢問人所證實的內容和陳述的方式是否與其認知程度相一致
例如,在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可能無法準確說出性器官的名稱,但如果其能夠當庭準確指出的話,即使其語言表達方面存在準確性和清晰性問題,但仍然能夠認定其陳述的準確性。
(2)是否存在記憶的自我修正問題[5]
由于人類有自我修正記憶現象,故當被詢問人后期陳述內容發生變化時,公訴人需要重點核實其作證可靠性問題和陳述內容發生變化的具體原因,在此兩者基礎之上判斷其是否存在自我修正記憶的情況。
(3)是否存在影響到被詢問人準確感知案件事實的客觀因素
例如,案發現場環境、案發時間、被詢問人在現場時的具體位置、身體狀況、感知能力等。
公訴人法庭詢問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內容十分龐雜,廣泛涉及到法學、心理學和法律語言學等多學科的知識和技能,既是對公訴人庭審技巧的考驗,更是對其執法理念和司法良知的檢驗。筆者認為,所謂“科技強檢”并不應當僅僅停留在現代化設備層面,而更應當體現在作為具體執法者的檢察官自身知識和技能的儲備、更新上。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有效提升庭審質量的唯一捷徑只能是引導公訴人擺脫傳統的純經驗總結式的研究方法,而更多的從規則、原理層面來研究庭審問題,使他們真正、深切的認識到法律語言學、心理學等其它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對于提升公訴工作的重要意義,并將這些規則和知識內化為自身的庭審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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