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

一般情況下,人被刑拘后,公安機關在3天內就要提請批捕,特殊情況可以延長4天,最多延長到30天。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后7天內作出決定。

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7天+7天),就進入偵查羈押期。

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7天),進入偵查羈押期。[也就是刑辯中的黃金37天]

這也就是為什么說,從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后開始計算,刑事拘留最多被拘留37天,30天之內公安機關就要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作準予或不準予批捕的決定。

如果不決定逮捕,那么就要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偵查羈押期

如果檢察院準予批捕,那么就到了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這個一般是2個月的時間。但有五種情況下例外:

第一、案件比較復雜,在兩個月內沒有偵查終結,可以上報延長1個月。

第二、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那么偵查羈押期間重新計算2個月。

第三、對于交通不發(fā)達地區(qū)的重大復雜、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以及取證困難的案件,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四、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案件,在延長一個月后,仍然無法終結的,再加兩個月。

第五、對于有特殊原因長時間不宜交付審判的,由最高檢報全人常,偵查羈押期限可以不受限制。

綜合壹、貳,就可以知道:

1、一般的案件在刑拘之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是(7天+7天+2個月);

2、復雜的案件在刑拘之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是(30天+7天+2個月)

3、更復雜的案件(30天+7天+2個月+1個月);

4、還有就是(30天+7天+2個月+1個月+2個月);

還有那種偵查羈押期不受限的就另說了。

審查起訴

等案件偵查終結了,這案件會被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一般情況下,案件到檢察院,需要在一個月內做決定,如果案件重大、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時間。

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分為三種情況:提起公訴、不起訴、退回補充偵查

(一)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就是將案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這個案子就到了審判階段。

(二)不起訴

不起訴分為五種情況:法定不起訴、證據(jù)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特殊的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分為兩種情況:第一、這個犯罪事實就不是犯罪嫌疑人做的;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過追訴時效;經特赦令免除刑罰;根據(jù)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

證據(jù)不足不起訴也叫作存疑不起訴。顧名思義,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跟后面的補充偵查有關,后面再談。

酌定不起訴也叫作相對不起訴,是說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個就是檢察院自由裁量權了。一般來說,酌定不起訴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第二、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具體的要不要酌定不起訴,檢察院會綜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認罪悔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性、受害人損害彌補、是否諒解等因素考慮。

未成年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未成年人涉嫌犯侵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xiàn),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并且確定一個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內符合規(guī)定,那么檢察院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特殊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嫌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退回補充偵查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那么應當退回偵察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

如果補充偵查后還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再次退回偵查;

檢察院在收到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過檢察長批準,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也就是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最多是1個半月;

如果有改變管轄就重新計算時間;

如果是重大、復雜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就是(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