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原理

錄音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物理學、語言學、信息科學與技術、同一認定理論等原理、方法和專門知識,對檢材錄音的真實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內容等問題進行檢驗、分析、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錄音鑒定包括錄音處理、錄音真實性鑒定、錄音同一性鑒定、錄音內容分析、錄音作品相似性鑒定等。

聲紋,也稱“語圖”,是由專用的電聲轉換儀器(語圖儀)將聲波特征繪制成的波譜圖形。聲紋鑒定是把未知人(檢材)的語聲和已知人(樣本)的語聲,通過語圖儀分別制成聲紋圖譜,再依據聲紋圖上的特征進行分析、比較和判斷,確定二者是否為同一人的語聲,亦稱錄音或語音同一性鑒定。

語音具有穩定性,個人語音學特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是可以再現的,沒有隨時間推移出現趨向性變化的趨勢。特別是成年以后,人的發音器官在生理上已經成熟.個人言語習慣已經形成在這以后的相當長的時期內.個人言語、語音特征都是穩定的。同時,語音具有特殊性。每個人說話的聲音都各不相同。人說話的聲音就像人的指紋一樣.具有“人各不一”的個體特征。形成原因與每個人的生理特點、生存環境、文化修養及語言習慣密切相關。

二、審查要點

1.鑒定資質欠缺。聲紋鑒定屬于聲像資料司法鑒定中錄音鑒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應當具備錄音鑒定資質。要注意區別電子數據鑒定,鑒定人對微信內容鑒定,出具電子數據檢驗報告,如果對微信語音同一性認定,還需要具有錄音鑒定資質,否則,相關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鑒定方法與設備。錄音鑒定的主要規范有:司法部《錄音資料鑒定規范》(SF/Z JD0301001-2010),公安部《法庭科學語音同一認定技術規范》(GA/T1433-2023)。錄音資料鑒定必配設備有高保真錄音機、語音鑒定軟件等,審查鑒定設備和軟件的合規性,設備是否經過市監部門檢驗合格,相關軟件是否屬于正版,以保證鑒定設備的先進性與適格性。

3.檢材審查。存在下列情況的,可初步判定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①檢材語音的頻率范圍偏窄,第三以上(含第三)的共振峰基本沒有得到反映;②檢材錄音信噪比偏低,導致聽辨不清,特征反映不明顯;③檢材錄音大幅過載,導致檢材語音特征不清晰或嚴重失真;④有效檢材語音的數量不足6個,導致檢材語音特征反映不充分;⑤檢材語音有嚴重的偽裝,導致語音特征明顯改變。

4.鑒定結果。語音同一性鑒定意見分為確定意見、不確定意見兩大類。檢驗語音和樣本中有10個以上可供比對的不同音節,且每個音節有3條以上有效共振峰;或者在6個可供比對不同音節,且每個音節有4條以上有效共振峰,經綜合評判,語音特征總體符合率超過90%,可確定語音的同一。反則,語音特征總體差異率超過80%,可否定語音的同一。

5.證明力評判。漢語言是門藝術,博大精深,在不同語境下游不同的含義,語音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大小需要結合語境環境、語音全過程,綜合評判語音的真實含義。同時,把語音放在全案中審查,是否與其他證據印證,存在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或解釋,盡量避免單獨依靠錄音鑒定進行判斷。

三、實務案例

湖北襄陽“2023.01.02”販賣毒品案,涉嫌販毒團伙成員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實。“零口供”案件背后,警方抽絲剝繭,從團伙成員手機里調出與本案有關的微信語音80多條,經聲紋司法鑒定,認定所提取的語音均出自到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

吳建某與祁某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關于吳建某與吳繼某是否為同一人。原審2010年杜某某起訴時被告為吳建某,2011年發回重審審理時,杜某某申請變更被告吳建某為吳繼某。原審中吳繼某對杜某某提供的證據均進行了質證。原審提供以物抵債合同的也是吳繼某,原審經司法鑒定錄音聲音所鑒定的人也是吳繼某,故實際與祈某東進行房屋交易的就是吳繼某。杜某某不清楚當事人的名字所以一審起訴時有誤,重審后原審直接變更當事人雖然有瑕疵但并不影響實體判決。二審中上訴人提供的系列證據證實當時與杜某某通電話的機主不是吳繼某,但實際生活中電話機主與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形是存在的,且原審鑒定的錄音是吳繼某,故鑒定確定的聲音是吳繼某而不是吳繼明,實際本案的當事人即為吳繼某。

總之,在涉及有語音為證據的司法活動中,重視聲紋鑒定證明價值,對確定案件性質、提供破案線索、印證其他證據、話者同一認定起到重要或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