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jù)以研究的案例

被告毛某、崔某系夫妻關系,毛小某與被告毛二某系被告毛某、崔某之子女。原告楊某與毛小某系夫妻關系。北京市通州區(qū)某村40號院原系被告毛某、崔某所有,于2014年10月份被拆遷。拆遷補償款已發(fā)放完畢,上述各方已對此進行了分割,拆遷安置房共300平方米,約兩年后實際交房,具體戶型、面積、位置不詳。原告楊某立案時的訴訟請求系要求判決拆遷利益歸其所有,開庭時明確為拆遷安置房。二次開庭時原告楊某要求確認50平方米拆遷面積歸其所有,并要求重新分割拆遷補償款。法院經審查對其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不予受理。

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較為常見,但變更訴訟請求是否具有限制則沒有明確約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是否必須一并受理。

關于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證據(jù)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不難看出,變更訴訟請求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但對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提出,法院是否必須受理,是否對變更后請求有權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

筆者認為:法院對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有權進行審查并依據(jù)變更的具體內容決定是否按照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繼續(xù)審理。

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應與案件屬同一法律關系。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是確定案由及審理方向的核心,亦是確定訴訟請求的基礎,如果變更后的訴訟請求與案件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則請求本身并不能成立,法院不應予以受理。

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能整體脫離原訴訟請求。審查起訴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首道“關口”,立案法官對于案件的審查主要依據(jù)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之間的關系,若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完全脫離原訴訟請求,本質上系規(guī)避立案審查的行為,可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能排除對方當事人的地位。訴訟本身具有相對性,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一經立案即相對固定,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排除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則訴訟本身的主體難以適格。在部分訴訟中,有些當事人通過追加當事人、撤銷當事人的方式改變了原訴訟的對方當事人身份,而后再變更訴訟請求,此種做法本身存在規(guī)避立案審查、規(guī)避地域管轄規(guī)定的可能,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要求的訴訟請求與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完全脫離,已經形成完全不同的另一個訴,法院可以對其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不予受理。

綜上,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