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收回原告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被告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日x市x種畜農場公布小x分場收回國有土地承包權補償方案,方案如下:第一條:根據x同城化要求,現對小x分場x項目區域內收回國有土地承包權,依據x54號《x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考慮物價上漲及結合x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償方案。
第二條: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每畝旱田土地地板補償3000元;地上青苗每畝補償900元,分場在每畝青苗補償900元基礎上再自行補償900元。第四條:南果梨、葡萄等果樹補償價格按x54號《x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菜田地板每畝補償元。第七條:水田地板每畝補償4500元。第八條:本補償方案最終解釋權屬于x經濟區x經濟區拆遷管理辦公室。
2014年12月10日,x市x種畜農場小x分場出具證明,記載原告是該分場職工,在分場承包10.3畝土地,在此土地上種植了565棵果樹,2011年x整體征地將原告承包的耕地全部占用。因原告不同意上述補償方案,不同意被告按土地上種植玉米的價值對其補償,故原告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原告承包的2.7畝土地已于2009年與被告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原、被告雙方對此均無異議,現原告僅對剩余10.3畝未予補償的土地主張權利。被告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先后12次以借款形式向原告支付共計29萬元,原告均出具了借條,借條上記載待原告趙某申承包土地簽訂補償協議后該借款在補償款中扣除。
二、原告觀點
原告原為x市x種畜農場x分場的員工,原告從2008年開始在x市x種畜農場x分場土地種植果樹。2011年被告要征用x種畜農場用于開發x項目,征占了原告承包的10.3畝土地,當時原告在承包地上種植了565棵果樹,經x種畜農場盤點造冊。
被告強行收走了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x種畜農場小x分場的證明等權屬證明材料,被告在未與原告簽訂征地補償合同的情況下就強占了原告的承包地,至今被告也沒有對原告進行補償。
三、被告觀點
1、原告所承包的土地為x市x種畜農場小x分場所有,該農場為國有農場,土地為國家無償劃撥對農場的生產資料,農場所有土地為國有土地,非農村集體土地。原告本人原為國有農場職工,其與x市x種畜農場x分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應遵從合同約定期限,不適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2、x市x種畜農場頒發了小x分場收回國有土地承包權補償方案,根據x同城化要求,對小x分場x項目區域內收回國有土地承包權,并在該方案中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補償方案進行了規定,該方案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及撤銷。農場將承包給農場職工的土地收回后,為了照顧農場職工利益,沒有使用無償解除承包合同的方案;
適用的是一部分資金用于承包人地上附著物補償,并與承包人簽訂補償協議;另一部分資金由x農場統一管理,用于繳納農場職工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以及取暖費等。本案原告承包合同已經解除,承包土地已經收回,因此原告適用小x分場收回國有土地承包權補償方案。
3、本案原告以借款形式在被告處已經領取了補償款共計29萬元,已遠遠高于其應得到的補償款,其所訴115萬元補償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四、庭審意見
原告趙某申與x市x種畜農場小x分場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實際已經收回了原告趙某申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故依法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被告應依據x市x種畜農場公布小x分場收回國有土地承包權補償方案,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五、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決,被告x經濟開發區x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原告趙某申所承包的10.3畝土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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