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
為規范民事案件的申請再審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順暢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當事人向市法院申請再審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后,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①當事人雙方為公民:②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十人或十人以上):③當事人相同其訴訟標的是同意類型的案件(三件或三件以上):
(一)再審申請書原件,份數為被申請人(含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數加一,需用A4型紙打印。(例如被申請人有2人,則需要提供2 1=3份)
(二)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如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近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各1份;委托律師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律師證復印件各1份;
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律師證復印件各1份;
(三)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原審(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包括案件經過的所有程序裁判文書)復印件各2份;
(四)如有新證據應提交復印件1份。
三、當事人向省法院申請再審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再審申請書原件,份數為被申請人(含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數加四,需用A4型紙打印。(例如被申請人有2人,則需要提供2 4=6份)
(二)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2份。如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近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各2份;委托律師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律師證復印件各2份;
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律師證復印件各2份;
(三)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原審(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包括案件經過的所有程序裁判文書)復印件各4份;
(四)如有新證據應提交復印件4份及新證據說明1份。
四、申請再審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二)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正。經補正或改正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規定的,或逾期不予補正、改正的,法院不予立案審查。
(三)再審申請書不得含有對他人謾罵和人身攻擊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類內容。
(四)再審申請書中要明確寫出申請再審的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或民事調解書符合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五)沈陽市案件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由本院代收材料。
附一(樣式):再審申請書(范本)
申請再審人:×××(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住所地):××市××區××街道,郵政編碼,郵寄地址××××,有效聯系電話:×××(手機、座機)。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住所地):××市××區××街道,郵政編碼,郵寄地址××××,有效聯系電話:×××(手機、座機)。
(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等、如果有其他訴訟參與人按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沈陽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遼××××民初?終××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的請求:(必須明確具體的實體請求)
例如:1、撤銷號民事判決書。2、給付申請人工資XXX元。
二、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
申請再審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規定的情形(要依據自己的案情填寫,符合幾項填幾項)。(如對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引用第二百零一條)
三、申請再審具體的事實、理由
(根據提出的申請再審的事由,具體寫明案件事實,原判決、裁定存在的問題,是否有新證據,是否適用法律正確以及要求解決事項的事實、依據和理由。)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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