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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是必須的嗎?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勞動者繳存公積金嗎?你知道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都不受理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案件嗎?

01 案情

李四在一家企業工作,但是該企業始終未給李四繳存住房公積金。李四就此事向企業咨詢,企業告知李四公積金并非必須繳存。李四不信,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結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李四又到法院提起訴訟,結果法院同樣不予受理。李四不禁產生了懷疑,難道住房公積金真的不是必須要有的嗎?

02 結論

企業的作法違法了。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均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用人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03 維權方式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存公積金,勞動者該怎么辦呢?

我們要知道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公積金糾紛的。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條例》等均未對公積金作出規定,因此,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無權受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公積金糾紛。

那勞動者該怎么辦呢?

這里給大家介紹一個法律概念,即法律關系。根據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否平等,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平等的法律關系和隸屬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屬于平等的法律關系。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繳存公積金則屬于隸屬的法律關系。這是因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就工資的多少進行約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但是,社會保險與公積金不同,繳納社會保險與繳存公積金的雙方當事人是政府部門與用人單位,其實質是政府向用人單位征收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注意,這里面根本沒有勞動者,勞動者的存在僅是用于確定用人單位該給誰繳、繳多少而已。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或繳存公積金,負有相關職責的政府部門應當主動出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并依法給予處罰。

如此一來,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不繳存公積金時該怎么辦就顯而易見了。當然是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如果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處理怎么辦?這時,勞動者就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了。但要注意,訴訟請求不是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存公積金,而是要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04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