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人去世,宅基地使用權一般是由使用權人的繼承人繼承,但是是當然由使用權人的繼承人繼承嗎?那可不一定。來看看最高法是怎么判決的。

馮某夫婦去世后在農村留有一處老宅,但在世期間夫婦二人并未就宅基地所占用的土地辦理過集體土地使用證。馮某夫婦共育有二女一子,二女出嫁后就再未使用過涉案土地。后其孫女馮某霞依法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然而此時馮某夫婦的兩位女兒卻主張自己對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將馮某霞告上了法庭。對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馮某霞持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馮某霞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馮氏二女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無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被訴行政行為載明的土地原為馮某夫婦的老宅。馮某夫婦共育有二女一子。因二女先后出嫁,自1975年未再使用涉案土地,且因二女先后出嫁戶口已改變為非農,二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也不符合現行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條件。因此二女與馮某霞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無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依法應裁定駁回其起訴。馮氏二女不服,向最高法申請了再審。

最高法經審理后認為,馮氏二女雖是馮某夫婦的子女,但該二女出嫁后再未使用該涉案土地,戶口也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因此,馮氏二女主張其應當繼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并以此為由認為其與本案被訴的頒發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再審申請人如認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應由其繼承,可以另行通過民事救濟途徑予以解決,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因此駁回了馮氏二女的再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之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據此,我國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由符合條件的村民享有。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當然由該村民的繼承人繼承,而應根據法定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和批準。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村民基本生活資料,對農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一旦因宅基地使用權而與人發生矛盾或糾紛,一定不要大意,時刻保持警惕,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律師,必要時可委托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維護自己合法合理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