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處罰的種類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法院會依據案件的情況對犯罪分子處相應的刑事處罰,刑事處罰的方式有很多,如單獨處罰、合并處罰等,那么主刑與附加刑有什么區別?罰金刑與主刑是如何適用的?北京市摩文律師事務所金洪濤律師解析。

主刑與附加刑有什么區別?

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二個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為什么說主刑只能獨立使用?

一個犯罪人,只能判決一個主刑。比如,你因盜竊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被判處無期徒刑,合并執行無期徒刑,不能是合并執行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無期徒刑。

比如某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不能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死刑,因為罰金是附加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都是主刑。

主刑和附加的區別,就是主刑只能適用一個,附加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金洪濤律師補充:

罰金刑與主刑是如何適用的?

1.根據主刑確定罰金刑的適用,是刑事處罰原則的要求。從其他附加刑種的適用不難看出,附加刑的適用幅度總是與主刑的輕重密切相關。無論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還是沒收財產的適用,都基本上反映了這一刑罰適用的原則。罰金刑作為刑罰中附加刑的一種,沒有理由脫離這一附加刑處罰“軌道”。

2.脫離主刑適用罰金刑,容易導致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罰金刑的執行與被告人的經濟條件密切相關,罰金刑的“執行效果”能夠在執行前進行預測。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在適用罰金刑時總會習慣性地對當事人的經濟條件事先進行考查,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條件來確定罰金數額,這種做法極易導致“有錢多罰,無錢少罰”。筆者認為這與刑罰適用原則是相違背的,嚴重損害了罰金刑適用的嚴肅性,應當予以制止。

3.沒有主刑適用對罰金刑適用的制約,容易造成罰金刑適用上的混亂。由于目前法律上沒有對罰金刑的適用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同時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存在著差異,罰金刑的適用無法形成統一、確定的標準,顯得較為混亂。

4.割裂罰金刑適用與主刑適用的關聯,容易滋生司法腐敗。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地方在處理一些犯罪情節不太嚴重的財產犯罪時,往往對罰金刑過分倚重,經常出現主刑較為輕緩而附加的罰金刑卻十分嚴厲的現象,這無疑將增加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現象產生的危險,影響司法公正。

金洪濤律師,河北石家莊人,退役軍人,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北京市摩文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中國律師協會會員。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評比百名優秀法官、優秀檢察官的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