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協議是否適用于合作協議(收養協議有效嗎)
很多家庭會因為許許多多的情況去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這些孩子大多數是被親生父母拋棄的“可憐娃”,如果能得到好心人的收養自然是很好的,收養孩子也是要簽訂合同辦理手續的,那么2023年收養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事實收養能否辦理公證?收養協議屬于合同嗎?
一、2023年收養合同的效力
收養關系自收養登記完成之時收養關系成立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第十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第十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二、事實收養能否辦理公證
《收養法》實施前,雖未履行法律手續,但已經形成收養事實的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公證處辦理此類事實收養公證,應當按收養關系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系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系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三、收養協議屬于合同嗎?
1、收養協議是具有人身屬性的特殊合同,并不由合同法來進行調整,這是與普通合同的最本質區別。
2、收養協議實質上是一種身份上的契約,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希望建立與自然的父母子女關系有同等的效力的關系,通過協議締結私法上的契約而成立的,對此,我國以婚姻法,收養法等法律單獨調整。我國的合同法并未將收養協議納入其調整范圍。
收養協議處分了人身權方面的特殊權利,不能夠完全一概同處分財產關系的合同相提并論。
收養合同的效力其實和其他合同的效力沒有什么差別,一旦生效約束了收養人的責任和義務,就有義務去阜陽被收養人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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