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來源:樂輝商業秘密律師(商業秘密保護/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第一百八十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可以準許。
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是否局限于刑事訴訟的被告人?
下面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訴裴某某侵犯商業秘密一案為例,詳細展開探討:
【基本案情】
西安重研所承接遼寧凌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鋼公司)的凌鋼2號板坯連鑄機(以下簡稱凌鋼連鑄機)主體設備的設計工作后,自主完成設計,形成一套“凌鋼二號150×750mm板坯連鑄機主體設備圖紙”(以下簡稱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西安重研所視之為自己的技術秘密。被告人裴某某利用在西安重研所擔任高級工程師的工作便利,將凌鋼連鑄機主設備圖紙的電子版本拷貝下來。裴某某應聘到中冶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后,將該電子版本輸入到中冶公司局域網,供中冶公司為四川省川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威公司)設計“135×750mm二機二流板坯連鑄機”、為山東泰山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公司)設計“135×800mm二機二流板坯連鑄機”時使用。裴某某的行為給西安重研所造成至少148萬元的經濟損失,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請依法判處。
【法院裁判】
一審:
一、被告人裴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二、被告人裴某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三、被告人裴某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安重研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西安重研所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裴某某與中冶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本單位的技術秘密,給本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訴請在追究裴某某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裴某某與中冶公司共同賠償本單位的經濟損失2800萬元。刑事附帶民事被告訴訟代理人認為冶公司是合法取得西安重研所的圖紙,不是本案刑事被告人,也不能成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西安重研所對中冶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中冶公司能否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成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第一百八十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被告人裴某某受聘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冶公司,是項目技術負責人。裴某某為完成中冶公司交付的設計任務,將竊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西安重研所的技術秘密上傳到中冶公司局域網,供中冶公司的設計人員在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設計、制造板坯連鑄機時使用。裴某某是為履行公職而直接侵權,其行為屬于單位侵權,應當由其所在單位中冶公司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客觀上,中冶公司也是靠裴某某上傳的圖紙,才能在短時間內為川威公司、泰山公司完成板坯連鑄機的設計、制造工作,從而謀取了巨額利潤。中冶公司的行為與裴某某的行為共同導致侵犯西安重研所合法民事權益的損害結果發生,均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單從民事角度講,中冶公司也應對西安重研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將中冶公司列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僅合法,而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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