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辦理了公證贈與房產,未撤銷的情況下,當事人又辦理公證遺囑,贈與房產始終未辦理過戶手續,當事人去世后產生糾紛。在后的公證遺囑能否推翻在前的公證贈與?

一、基本案情:

陳老一生比較成功,但是晚年生活卻比較苦,四個兒子為了爭奪財產,在陳老晚年時鬧 的不可開膠。四個兒子為了爭奪財產對陳老各懷心思。四兄弟之間矛盾日漸加深,隨著陳老年齡越來越大,越來越無力協調家庭內部矛盾。陳老先辦理了一份公證贈與合同,將房產贈與給其中一個孫子。為了避免將來發生更大的家庭矛盾,也在考察了各方的表現情況下,后陳老又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由兒子繼承自己的遺產。

2023年陳老簽訂贈與合同后,在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因家庭矛盾,陳老于2023年又以起訴方式要求撤銷上述贈與合同,但是未獲法院支持。

為了協調家庭矛盾避免兒子之間矛盾激化,陳老又于2023年,立下公證遺囑,遺囑載明陳老去世后,系爭房屋由三個兒子共同繼承。

陳老去世后,后人因房屋歸屬發生糾紛。贈與合同受贈人通過訴訟要求確認對房屋擁有所有權。

二、法院審理:

陳老簽訂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在沒有證據證明受贈人有法定撤銷情形的情況下,屬于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此以被陳老起訴撤訴贈與合同的判決所認定并確認。

法院審理認為,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雖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贈與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不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生效要件,陳老辦理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負有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

法院認定:在沒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情況下,又立公證遺囑,該遺囑不能對抗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的效力。一審法院判決受贈人可以依據贈與合同取得系爭房屋產權,后經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參考判決:一審判例(2023)滬0109民初5430號,二審判例(2023)滬02民終2194號,(2023)滬02民申977號

三、司法觀點總結:

觀點一、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與贈與合同是否生效無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法律分析: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贈與合同在贈與人和受贈人達成一致意見時就已生效。本案中,贈與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真實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效力相區分的原則,贈與合同的生效與贈與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是兩個不同法律概念。本案系爭房屋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不影響贈與合同生效。

觀點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即使在權利轉移之前也不得任意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贈與合同訂立雙方應當審慎、誠信履行贈與合同,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是有條件的。贈與人任意撤銷公證贈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因此民法典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觀點三、公證贈與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六百六十四條、第六百六十六條

結合民法典的規定,總結贈與人在法定情形行使撤銷權或者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規定如下: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法律分析:法律賦予贈與人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可行使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是對任意撤銷權的補充和完善,使贈與雙方權利和義務更好的得到平衡。當然,在行使法定撤銷權時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只有能夠證明出現了可行使法定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時才能達到撤銷的目的。

四、法律建議

出具一份不可撤銷的公證贈與應當慎之又慎,特別提醒老年人,即便是關愛子女,也不宜太早的將全部財產贈與子女,尤其是公證贈與,在適當時間對財產做出合理分配或遺囑處理,不可草率處理。建議不要出具多份內容沖突的法律文書,以免給后輩遺留更多的復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