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狀

(之一)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訟副本 份

起訴人

年 月 日

注:1、本訴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被告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人”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