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通律師畢業(yè)于西北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法學與金融學專業(yè)基礎深厚,先后通過國家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投資顧問業(yè)務考試等,在合同、勞動仲裁、證券、刑事辯護等方面頗有建樹!

代理詞

碑林區(qū)法院:

XXX訴QQQ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X的委托代理人文鑫、郭通律師提出以下意見:

一、案涉《電梯產(chǎn)品銷售合同》已失效。

《合同法》第46條:“..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案涉合同第3條約定:“代理期限從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止。”據(jù)此,案涉合同已期限屆滿失效,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二、原告依約支付首期10萬元,被告違約,合同無法履行。

案涉合同第4條第5款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支付20萬元保證金”。

之后,原告考慮到資金安全和被告培訓宣傳實力及質量,2個月足以衡量,便要求分期。于是,雙方便在案涉合同第15條備注中約定“保證金”分兩個月兩次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首期,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業(yè)務培訓、技術指導、營銷咨詢、舉辦產(chǎn)品推廣會、產(chǎn)品宣傳等義務(詳見合同第5條),甚至于連樣機都不提供,因此被告違約,合同無法履行。

三、法院應適用《合同法》第41條。

首先,案涉合同第4條第5款約定:“乙方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貳拾萬元整,以取得代理商資格。乙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支付保證金,甲方視乙方?jīng)]有履約,本協(xié)議自動失效,不起任何法律效應。本協(xié)議期限屆滿或甲乙雙方同意中止,乙方在沒有任何拖欠或者違約的情況下,甲方需在6個月內無息退回乙方保證金。”該約定與案涉合同4條第3款和第15條相悖。

其次,《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最后,庭審查明案涉合同格式系被告提供。在此種情形之下,法院應適用《合同法》第41條,則案涉定合同的最終解釋為:①乙方?jīng)]有支付保證金,甲方視乙方?jīng)]有履約,本協(xié)議自動失效,不起任何法律效應;②“保證金分期支付”;③本協(xié)議期限屆滿乙方在沒有任何拖欠或者違約的情況下,甲方需在6個月內無息退回乙方保證金。”

四、被告應承擔利息。

案涉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終止后,被告逾期拒不退還原告10萬元保證金,因此被告應承擔違法占有原告資金期間的利息于法有據(jù)。

代理人:文鑫 郭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