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發生的概率越來越大,也越來越普遍。在之前的許多文章中,一休小編已經為大家介紹了商標侵權的預防辦法。那么,如果自己不小心或無意的侵犯了他人商標權并被起訴了,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當無意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被起訴,并受到法院傳票時,不要慌張。冷靜下來,分析具體情況沉著應對。一休知識產權平臺建議,當收到侵權控告時,可按如下方法處理。

1、主體是否合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當是《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原告主體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原告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被告可以對原告的申訴請求提出不合格的抗辯。

2、是否在先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中使用同一個或者近似商標,并對該商標有一定影響的,該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適當的標識用于識別。如果能夠證明其僅限于注冊權利人的使用,則可以成功地進行抗辯。

3、訴訟時效是否到期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起訴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被告在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之日起兩年計算。如果發現訴訟時效超過規定,可以作為提出抗辯的理由。

4、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將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列入注冊商標,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性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標明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確使用該商品。因此,如果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不具有顯著性,即使注冊后,對通用名的抗辯仍然可以考慮。

5、商標撤三抗辯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其注冊商標。因此,如果發現商標持有者已經超過三年沒有使用該商標,可以進行相應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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