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范文(盜竊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醫療費)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安市漢檢刑一刑訴〔2023〕Z2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6199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嵐皋縣**鎮**村**組**號。2023年3月4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5日;2023年10月25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5日;2023年9月22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4日。2023年12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23年2月25日刑滿釋放。2023年9月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
值班律師:劉飛,陜西持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3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2023年1月28日退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漢濱區龍舟文化園觀禮臺邊,盜竊墻面懸掛的YJV-0.6/1KV3※50+1※25萬邦銅芯電纜50米,剛剪斷電纜尚未搬離案發現場被值班保安發現,丟下電纜逃離案發現場。
2、2023年9月至10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到漢濱區龍舟文化園觀禮臺邊,盜走墻面懸掛的YJV-0.6/1KV3※50+1※25萬邦銅芯電纜50米,后銷贓獲利人民幣700余元。根據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漢發改認定[2023]10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電纜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4415元。
3、2023年10月31日、11月3日、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漢濱區新羅寺公園,將公園山頂二次加壓水泵預埋的共計350米ZR-YJV3x16+10上海起凡牌銅芯電纜盜走,后銷贓共計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根據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漢發改認定[2023]6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電纜于2023年11月中旬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0579元。
4、2023年4月到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明(在逃)先后兩次到漢濱區江北漢江三橋至漢江四橋步行道邊,盜走欄桿處YJHLV-5※50陜西林強電纜共計100米,后銷贓獲利約人民幣800元。根據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漢發改認定[2023]105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電纜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626元。
5、2023年5月29日、5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兩次到漢濱區四橋南橋頭18橋墩處(江南再生水廠附近),兩次共計盜走YJV4※25+1※16陜西林強電纜200米,后銷贓共計獲利人民幣800余元。根據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漢發改認定[2023]102、103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電纜共計價值人民幣7972元。
6、2023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漢濱區江北濱江大道堤邊簡約歌城,將停業中的歌城內所有房間電線和31臺空調室外機銅管盜走,后銷贓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被盜空調外機銅管因使用年限超過十年已達報廢程度,被盜電纜因無法核實型號等特征,故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無法進行價格認定。
7、2023年3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到漢濱區漢江公園陳某某經營的“西夏一品堂博物館”,趁無人之際翻入室內,盜走茅臺酒一瓶(后銷贓給一陌生男子,獲利人民幣750元)、XO酒等物。
8、2023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某甲到漢濱區漢江公園陳某某經營的“西夏一品堂博物館”,盜走瑪瑙珠一串、蜜蠟一串、項鏈、古錢幣、茶葉、衣服等物品。
9、2023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某甲到漢濱區漢江龍舟文化園代某某經營的“闌珊創意餐廳”,趁店內無人之際,撬開餐廳泔水房后,翻入室內盜走一條芙蓉王香煙、三包軟中華煙酒、兩瓶六年西鳳酒、四瓶九鼎紅醬酒等物。
10、202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某甲、吳某乙(均在逃)先后兩次到漢濱區漢調二黃廣場,盜走廣場東側兩座銅像,后銷贓共計獲利人民幣2060元。因安康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無法提供被盜兩尊銅像造價證明,故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不予受理被盜銅像的物價鑒定。
11、2023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2日、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四次到安康市漢濱區十天高速任家溝2號和3號隧道處,將隧道照明使用的共計930米YJV-4※16銅芯電纜盜走,共計銷贓獲利人民幣2200元。根據漢濱區發展和改革局漢發改認定[2023]06、07、08、0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被盜電纜共計價值人民幣251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現場指認等筆錄;價格認定結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啟莉
(院印)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漢濱區看守所。
2.卷宗十三冊;照片七冊;光碟八張;電子卷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