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事實:

孫某某與其配偶程某某共同生育二女,長女程某一、二女程某二。孫某某現與其配偶程某某以及二女程某二一起生活。孫某某自認其退休工資為每月2800元,且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孫某某起訴稱其支出主要為房租每月2600、藥費每月2000多元、營養品費每月1000元。故起訴程某一要求支付贍養費3000元/月標準支付贍養費。

子女有贍養義務

2、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費的數額應根據父母的需要程度、當地物價水平、子女扶養能力等因素確定。孫某某每月有退休工資,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生活及醫療費用雖有一定的經濟保障,但贍養義務不僅包括經濟上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因并未一起生活,綜合考慮孫某某現在的年齡及身體狀況、當地物價水平以及子女的扶養能力等因素,法院判令程某一每個月承擔400元的贍養費用。

贍養費要結合老人的生活支出、收入情況酌定

3、律師解析:

“贍養老人”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義務。那么,給老人的贍養費標準,怎么來界定呢?通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法律上并沒有統一標準,但一般情況下,會結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來界定:

(1)首先,要看老人的生活支出情況,包括老年人基本贍養費、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必要的保險金費用等。

如果沒法列明實際生活支出情況,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參考如下數據:

對于城市戶口的老年人,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余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于農村戶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2)其次,要結合老人、子女的收入情況。如本案中,老人退休收入基本可以覆蓋了老人的日常生活花銷,應居住在子女處,故沒有住房收入,故本案中法院酌情判決子女支付400元贍養費。若如果老人醫療支出較多,退休收入入不敷出或者無醫療保障的,則應提供贍養費金額,但贍養費金額也要根據各子女情況酌定,對于子女有工作的,會在其固定工資范圍內考慮,比例一般在20%左右。經濟條件好的,可多承擔贍養費,這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

(3)若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仍可以主張調整贍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2條規定,“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贍養費不足時可以再次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