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收到貴院(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銀行存款χχ萬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根據以上事實,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年份)χχχ經初字第χχ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萬元貨物存款的凍結,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于申請錯誤造成申請人的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蓋章)

XXXX年X月XX日

二、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綜上所述,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告對法院裁決的財產保全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發起復議,這是有效救濟手段。在復議申請書中寫清楚申請財產保全復議的理由,用法律條款支持觀點。如果經過復議,被告還存在異議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