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什么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因)
侵權責任中最重要的過錯推定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款)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
該條款便是侵權責任編中最重要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第一款),同時也規(guī)定了過錯推定責任(第二款)。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中的歸責原則之一,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意即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句話來講,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這是對過錯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
為了更好的解決如何認定過錯責任原則,法典第1165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而用概念排除的方法擬定了一種規(guī)則方式,即過錯推定責任(有人稱為過錯推定原則,這是不準確的)。過錯推定責任不是一種歸責原則,依然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范疇,只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歸責方式而已。從法條中可以看出過錯推定歸責方式具有以下的特點:
過錯推定不是歸責原則,只是一種歸責方式,依然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范疇。
該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范圍,僅限于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下文要具體列舉條文)因此,法典第1165條第二款不能作為起訴的依據,和第一款的作用一樣,都屬于宣示性的規(guī)定,不是具體的侵權責任類型條款。
采用該條款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依然要對受侵害的基礎事實加以證明。如果侵害人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受害人受到的侵害與自己沒有過錯責任。
即便是侵害人能夠舉證證明第三人有過錯,若無其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依然不能免責。
例一:
甲家院墻倒塌將正好路過的行人乙的腿砸傷,乙住院花去高額費用醫(yī)治。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甲應對乙遭受的損害承擔過錯推定的責任。同時乙也負有舉證責任,主要承擔基礎事實的證明責任:a.該倒塌的院墻為甲所有或者管理使用;b.自己受到了傷害;c.傷害與墻倒塌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此時,乙沒有義務去證明甲是否有過錯在此案中,法官可以直接依照《民法典》第1253條推定甲有過錯。即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此項的證明責任。即便在此案中乙有過錯,比如走路時不小心,心不在焉不觀察周圍墻壁是否安全,但依然不能排除甲的責任,除非甲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比如乙是故意把墻推倒來碰瓷等。
例二:
甲到二樓舞廳去找人,久尋未果,見旁邊一門虛掩邊推門而入,不料此門是屋外木質的陽臺入口,正在裝修,甲不明就里,直接踩破木條而掉落于樓下將樓下吃飯的乙砸成重傷,雖然此類情形過錯推定的八種類型中找不到相直接對應的條款,但應該類推適用《民法典》第1253條,由舞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舞廳即使證明甲有過錯,是神戳戳的亂闖亂竄,也要承擔責任,因為舞廳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過錯推定責任共有十一種:(通常學界理論界都劃為八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
2、醫(yī)療技術過失的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22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y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guī)范的規(guī)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民法典》第1242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1248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52、1253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其中1253條被法律界稱為過錯推定之王條款,尤其十分的重要,在司法實務中更是普遍應用到的情形,由此條款還可以類推出許多直接適用的領域)。
6、高空拋物侵權中直接侵權人的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第一款:“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說明:雖然本款中的上述規(guī)定并未體現(xiàn)過錯的內容,但從《民法典》第七編第十章的體系上講,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屬于過錯推定責任,特別是其第1253條關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墜落致人損害的規(guī)定明確采用了過錯推定責任,而高空拋物行為的主觀惡性更重、社會危險性更大,按照舉輕明重的原則,此種情形更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而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加重受害人的負擔。)
7、高空拋物侵權中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第二款:“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說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包括兩種形態(tài):一是作為直接侵權人依照其過錯大小承擔的按份責任,歸責原則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253條規(guī)定的規(guī)則,即過錯推定責任。二是存在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直接侵權人,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也違反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198條關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在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權人行使追償權。在此情形下,歸責原則應當適用與《民法典》第1198條相同的規(guī)則,即過錯責任。)
8、堆放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1255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公共道路妨礙通行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1256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林木致害責任。《民法典》第1257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地面施工、地下設施致害責任。《民法典》第1258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劃分依據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官網)。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lián)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