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1、定義不同:

(1)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背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

2、客體構成上不同:

(1)受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權,危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

(2)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和人民利益。這是本類犯罪區別于其他類犯罪的本質特征。

3、客觀表現不同:

(1)受賄罪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瀆職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兩大類瀆職行為:其一是濫用職權或者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其中《刑法》第397條1款所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條所規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4、主體方面不同:

(1)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2)瀆職罪的主體,除個別犯罪主體外,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主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瀆職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也有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