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推翻遺囑民法典(什么情況可以推翻遺囑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無效的情緒。
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二款: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三款:偽造的遺囑無效。
第四款: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遺囑無效的規定。
遺囑無效是指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繼承法意見》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應認定無效。
本條規定的遺囑無效事由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上述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受欺詐、受脅迫所設立的遺囑,因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而無效。應當注意的是,受欺詐受脅迫所設立的遺囑,雖熱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適用《民法典》第148-150條的規定,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偽造的遺囑。這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經篡改的遺囑內容已經不再試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生遺囑的效力,為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有效。
條文參見:
《民法典》第19-23、144條;《繼承法意見》第37-39、41、42條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