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權包括哪些內容(患者知情權包括哪些權利)
《民法典》是權利保護的實體法,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其中,包括了對患者這一特殊群體權利的保護。相對于一般的自然人,患者是一個特殊群體,患者權利是患者所特有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繼承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醫療損害責任部分繼續規定和完善了患者權利保護的相關條文。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患者權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侵權行為主體具有特殊性,主要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第二,人身專屬性。自然人作為生物個體,身體機能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病癥,患者這一身份正是因每個自然人所處在診療階段而擁有的特殊身份,因此,患者權利為患者所特有,具有人身專屬性。第三,基礎性。《民法典》規定的患者權利較為基礎,為患者擁有的基本權利。第四,時間性。患者權利一般被認為是患者在接受診療期間的權利,這在醫療損害責任部分也有體現。第五,侵權責任的替代性。醫療損害責任部分規定的患者權利受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侵害時責任主體為醫療機構,為民法上的替代責任。
《民法典》具體規定了患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知情同意權、病歷資料查閱復制權和隱私權。患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患者在接受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過程中,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等隱私權益遭受侵害時,請求責任人予以賠償的權利。《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民事損害賠償權利的具體延伸。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由患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兩部分構成,是指患者對于自己的病情等得以了解的權利和對于治療方案等得以同意的權利。《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患者的病歷資料查閱復制權是指患者對于自己的病歷資料得以查閱和復制的權利。《民法典》 第1225條規定:“……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患者的隱私權是患者私生活方面權利的集合體,主要包括患者私生活安寧權、空間隱私權和醫療事務的自我決定權等權利。《民法典》第1226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患者隱私權是隱私權在醫療領域的體現,體現了患者隱私權自身的特點。
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患者權利,在《民法典》的實施中,可在以下方面進行拓展。第一,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展開適用。鑒于《民法典》醫療損害責任部分使用了較為概括的“患者”“診療”的概念,在《民法典》的適用中,應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合理界定“患者”和“診療活動”的范圍,將患者界定為“醫療服務接受者”;擴大診療活動的范圍,涵蓋現代醫學美容美體、性別改變等現代醫學活動,對廣義上的患者(醫療服務接受者)權利進行民法保護。第二,適用合同法進行保護。侵權法和合同法同為民事權利的救濟法,對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各有特點。雖然《民法典·合同編》沒有規定醫療合同的相關內容,但是對于患者權利的民法保護仍然有適用合同法的余地,這在《民法典》的實施中同樣適用。第三,適用人格權法進行保護。患者權利中的患者隱私權具有人格權的屬性,除了適用醫療損害責任部分的規定,當然可以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中隱私權的規定進行保護。第四,以《民法典》為基礎,適用其他民事法律規范進行保護。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難以囊括所有民法的內容。因此,對于患者權利的保護可以以《民法典》為依托,借助于其他法律法規中關于患者權利保護的民事規定,以便能夠進行更全面的保護。如適用患者權利保護法、隱私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或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規定患者權利保護的民法內容。第五,明確相關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醫療損害責任部分對于患者的病歷資料查閱復制權、過度檢查等的規定較為簡單,尚須更加明確具體侵權行為、損害結果等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另外,有些權利,如患者的獲得緊急搶救的權利等可以在條件成熟時予以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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