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相同之處體現在兩者的認識因素都包含對行為導致損害后果的認知;兩者的意志因素都不排斥損害后果的發生。

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認知因素程度上的差別。

直接故意的認知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認知;間接故意的認知因素,只能是行為人對危害發生“可能性”的認知。

二是,意志因素上的不同。

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是期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必然會采取積極行為,設法創造條件,克服外在的阻力,追求侵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是聽任而非期望,由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并沒有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行為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既不會積極地追求,也不會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

三是,行為與結果聯系上的差異。

直接故意是希望發生某種特定的結果,行為人采取的積極行動是直接導致結果發生的因素,此時侵害行為與特定的侵害結果之間存在一種必然的聯系。

間接故意行為人基于對某種侵害后果發生的不特定認識,其行為與侵害后果之間的聯系則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因而導致侵害后果的不特定性。

行為與結果之間聯系上的不一致性和非必然性,也是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標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