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的特征是:

1、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限制物權。因為這個用益物權不是所有權,不能說用了就是自個的吧,可以用,但是所有權不是自個的。

2、用益物權以占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用益,顧名思義,得先用上,用了還可以給自個帶來收益的。

3、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有哪些分類呢?

傳統民法的分類:

1、地上權。這是指為在他人土地上營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種植樹木而長期使用該他人土地的權利。

2、地役權。這是指為自己經營和使用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為了耕作而在必經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權利。

田間小路

3、典權。這是指支付典價后依約定占有對方的不動產并予以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4、永佃權。這是指支付佃租而在對方土地上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權利。

耕作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