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法定條件是什么主要指的是哪類案件(宣告失蹤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應該具備的條件是:1.須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是指人離開自己最后的住所或者經常居所后失去音訊,并且這種狀況持續、不間斷地經過兩年時間;2.須有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比較寬,包括被申請失蹤人的親屬,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宣告失蹤的申請可由這些利害關系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同時提出,沒有先后順序的區別;3.須由法院根據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在收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后,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滿后仍沒有此人的音訊時,才能宣告此人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的目的,是通過人民法院確認自然人失蹤的事實,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及其應履行的義務不能得到及時履行的非正常狀態,以保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