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知識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提前安排自己的“身后事”,避免去世后因遺產給家庭造成糾紛,對自己的財產立遺囑進行安排。

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每一種遺囑都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遺囑將無效。本文結合案例簡單介紹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

基本案情:被繼承人張某去世前立有一份代書遺囑,將其名下的房產份額在其去世后由王某繼承。張某去世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代書遺囑繼承房產份額。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判決各方當事人按照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的房產份額。

王某不服,以“張某生前立有代書遺囑,兩位見證人都曾出庭作證代書遺囑系老人真實意思表示”為由上訴至中院,并提交訂立代書遺囑時錄像視頻作為證據,要求改判按照遺囑內容由其繼承房產。

中院受理后,著重審查了三個問題:一是代書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及證明效力問題;二是代書遺囑的合法性問題;三是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

最終,合議庭認為一審法院未能查明案件關鍵事實及遺囑繼承人,將該案發回重審。

以案釋法:

《民法典》第1135條對代書遺囑有明確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從條文規定可以清晰明了以下信息:在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中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具有時空一致性即在時間上,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代書及見證人見證,三個行為應當是同時或基本同時發生的;在空間上,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即一個標準的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應該是遺囑人邊口述、代書人邊聽寫、見證人在旁邊全程見證參與的過程。

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保證代書遺囑的內容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應將全部的需要訂立遺囑的內容清晰、準確地表述出來;代書人應將所聽到的內容如實記錄下來,并在書寫遺囑完畢后,將代書的遺囑內容向遺囑人進行宣讀,或將代書的遺囑交由遺囑人進行審核,以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能夠被完整、準確地記錄;其他見證人應認真傾聽遺囑人所表達的意愿,認真監督代書人履行代書職責,核對代書人所書寫的遺囑內容與遺囑人表達的意愿相一致。

訂立代書遺囑要注意保證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首先,代書遺囑中見證人和代書人的人數應當是兩個以上;其次,見證人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最后,在遺囑最后注明年、月、日的時候,每個人應該是在同一份遺囑的落款處注明年、月、日并簽名;遺漏任何一人或缺少日期均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的形式要求非常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