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規定(二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如何計算)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二審案件又稱上訴案件,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的審理。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稱第二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上訴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訴訟程序;也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序,但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刑事上訴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二審審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案件二審審限一般為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一、民事訴訟二審流程
(一)二審程序的提起
1、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
2、時間: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受理
原審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狀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訴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對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的,不影響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三)審理
l、審理對判決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審理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二、民事訴訟二審開庭程序如下:
民事訴訟二審流程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三、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二審案件審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訴訟二審流程 :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范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書面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于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上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傳喚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開庭審理。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與一審相同。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等情形。
(二)行政訴訟二審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二審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二審審限有什么規定?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注意:上訴的提起方式可以用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
二、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
(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判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注意:上訴,刑罰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三、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四、第二審程序的審理結果
(一)維持原判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畸輕,但是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而無法加刑的情況下,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三)發回重審
1、對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一審判決,除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自行調查核實或者通知原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即可將事實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