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鑒定時間期限的規定(傷殘等級鑒定時間期限是多久)
工傷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一、工傷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定的時限: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用人單位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則需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勞動部門不再受理。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的申請。
二、工傷鑒定要哪些材料?
1、《xx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及《xx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發生工傷后首次就診病歷、與該次工傷相關的住院資料及其后所有門診病歷;
3、首次及其后復查的各項影像學檢查(如X光、CT、MRI等)報告單;
4、受傷部位存在疤痕、缺損、畸形的,須提供受傷部位的彩色照片;
(二)、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復查鑒定須填報《廣州市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表》一式兩份,并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1、《xx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xx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及復印件;番禺、花都區,從化、增城市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須提供原工傷認定書、工傷鑒定結論.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工傷鑒定時間過了怎么辦?
1、傷殘鑒定又名勞動能力鑒定,通常情況越早鑒定對勞動者越好。
2、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后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勞動者或者單位有一方要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是聲明要去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就要再等60天。
3、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做傷殘鑒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的。傷殘鑒定跟勞動者治療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根據勞動者當時受傷時第一次入院的病歷和暫時的康復情況,一般越早做對勞動者的傷殘鑒定等級越有利,得到的賠償越多,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什么時候做,但是要在工傷認定結論書生效后一年之內做。
工傷鑒定去哪里做
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2、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3、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4、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5、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6、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7、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一般情況下,工傷職工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的是需要向所在地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需要進行復查鑒定的,也是向該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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