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每年遞增5%怎么寫合同(租金每年遞增5%怎么計算)
事實經過:
2023年2月23日,A與B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A在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間租賃B位于湘潭萬達廣場XX房屋,前三年房屋月租金3122.32元,后兩年逐年遞增5%,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應繳納給湘潭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之后A每年3月11日、6月11日、9月11日、12月11日前一次性向B繳納下期三個月的租金。租金不包括物業管理、水電、燃氣、通訊、空調等,費用均由A承擔并按時向相關單位交付,B概不負責。同時A需向B支付6244.64元押金,合同期滿,A無任何違約情況則該款不計息退回,如A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或未經B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押金不退。
A裝修遵循來裝去丟的原則,合同終止除取走室內地板外,其他裝修A不能破壞,B不作任何裝修補償,A取走室內地板時須保持地面平整干凈。合同簽訂后,A按照合同繳納了押金6244.64元,并在房屋添置了地板和中央空調,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疫情等原因,自2023年9月起,雙方協商將月租金變更為2600元,A租金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截止2023年8月1日,A的租金僅支付至2023年7月15日,之后也并未支付租金,現房屋已經于2023年8月23日被上鎖,鑰匙由物業保管,至今A都無法使用該房屋,A故向法院起訴,提出訴稱所述之請求。
另查明,目前房屋中尚有A的私人物品若干(酒、中央空調機器、冰箱、投影儀、音響、衣架、取暖器、杯子、地板)。
法院判決:
一、A與B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3年11月2日解除;
二、A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取出租賃房屋私人物品(酒、中央空調機器、冰箱、投影儀、音響、衣架、取暖器、杯子、地板),B予以協助;
法理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A作為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A與B的租賃期限自2023年12月15日開始,至2023年7月15日已經近四年的時間,A的前面并未拖欠租金,可見雙方合同原本履行情況良好,A解除合同并不具有主觀惡意,而是受市場環境的影響。合同如繼續履行,將明顯導致雙方的利益失衡,如不允許解除該合同,A不能使用租賃物,將導致房屋長期閑置又要承擔租金損失,反過來也難以保障出租人B的租金實現,合同的履行應該是互贏的結果,雙方當事人均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照顧對方合理期待,依照《全國法院民商法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案租賃合同A可以請求解除,故在起訴狀副本送達B的2023年11月2日該合同解除,B在訴訟中并未提出反訴請求,其可以另案主張A的違約責任。關于A要求B退還房屋押金6244.64元,A作為違約方,在其未能舉證B違約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無權要求退還該房屋押金,故不予支持該項訴訟請求。關于A要求取出租賃房屋內的私人財產(酒、中央空調機器、冰箱、投影儀、音響、衣架、取暖器、杯子、地板),庭審中B對該訴訟請求予以認可,A可以選擇適當的時間和方式在保持地面平整干凈的前提下取回前述私人物品,B應予以協助。A主張其損失,房屋上鎖不能正常營業并非B的過錯,A主張的損失沒有相關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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