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反詐宣傳聲勢愈發壯大——反詐警官在線宣傳反詐知識、各類社交平臺與短視頻平臺的直觀反詐宣傳、商業廣場中的反詐廣播經久不絕。每個人的手機上基本上都下載了“國家反詐中心”軟件,可以說已經十分接近全民聯防。

詐騙就是利用受害方心理防線的弱點進行私人財物騙取的行為,詐騙環境要么是愉快的,如告訴你躺在家就能賺錢;要么是壓抑的,如偽裝為公檢法工作人員進行恐嚇詐騙。手段、形式多種多樣,防不勝防。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呢?那么有詐、有騙就可以定為詐騙罪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公私財物”所指代的不僅僅是人民幣,還有股票、增值稅、債券、勞動力。而且詐騙往往附帶的犯罪還有故意殺人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組織傳銷罪等等一系列惡性犯罪。因此,詐騙罪絕不簡單,不可輕視。

詐騙罪相關法規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于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也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詐騙金額為三千至一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分子不可能任由公安機關處置,在執法實踐中,警方會遇到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詐騙分子,或者在詐騙分子察覺事情暴露后,銷毀罪證的同時還以暴力威脅警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近,出現一批利用互聯網實施互聯網詐騙、電信詐騙的行為,這種情況也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處罰。

詐騙罪重處情形

詐騙集團首犯,犯罪主犯;慣犯、流竄作案的;詐騙法人等相關急需生產資料的,造成嚴重后果;詐騙國家用于搶險救災、醫療衛生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詐騙財物無法歸還的;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導致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有詐騙前科的;詐騙作案十次以上的。

詐騙罪構成條件

并非所有有詐、騙的行為都是詐騙行為。第一個條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數額較大的,即達到三千元以上才能構成詐騙罪。部分犯罪追求的雖然是財物,但是其性質與詐騙不同。如1998年上海一名大學生就被一個小女孩騙到山村中,隨后將其賣掉。這種行為就是拐賣,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而不構成詐騙罪。

第二個條件,詐騙罪在客觀上往往表現為以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方法一般分為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兩種,兩者的本質都是讓受害者陷入錯誤認知,并作出犯罪分子所希望的財產處分(交錢、告知銀行卡密碼等)。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當事人作出財產處分,比如商家對自己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夸張,程度不超出容忍范圍的,都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第三個條件,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介入對方的錯誤認知,如果不是因為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知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如碰瓷人員利用對方視野盲區或趁對方不注意躺在車前,駕駛人員因碰瓷人員倒地要挾而產生“撞倒對方”的錯誤認知,從而作出財產處分,這種不是詐騙罪,而是敲詐勒索罪。

第四個條件,在主觀上必須要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其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本罪。未成年人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實施。

一般詐騙罪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等同,其量刑標準與詐騙罪有出入——犯一般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論在何時何地,首先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時刻提起警惕,詐騙分子往往無孔不入,收到莫名又感覺危險電話不要急著去相信,第一時間向警察反映,擅自處理往往會引來更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