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在各類事關物業管理話題的小視頻中,看到許多貌似“專業人士”給出的言之鑿鑿的建議:如果你因為拖欠物業費,被無良物業公司起訴了,那么你在法庭上只要說出七個字,就極有可能打贏這場官司,或者說至少可以立于不敗之地。

這七個字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真的這么神奇嗎?真的如此管用嗎?這幾個字真的就是斗敗“無良物業公司”的訴訟法寶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如果在沒有做好其他充分準備的前提下,你僅憑這幾個字去對抗物業公司的“專業團隊”,那么你必輸,你必敗,甚至在調查和辯論階段,你業已給法庭造成了一種“無理拒付物業費”的惡劣印象。

所謂的“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是個非常專業的法律術語。《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法條定義(基本沿用原《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相對于所謂的“先履行抗辯權”、“不按抗辯權”,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的抗辯權,似乎更為符合“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特征”。但是,這一點長久以來在理論及實踐中,均存在極大的爭議。

也就是說,僅憑這“佶屈聱牙,晦澀難懂”的七個字,而且是至今存在爭議的一個法律點,你又哪來的自信去打贏一場,你作為一個欠費債務人這一先天不利的官司呢?

退一萬步講,即便是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的抗辯權,屬于“同時履行抗辯”已成司法定論;那么你又該如何去行使、去主張法律所賦予你的這項權利呢?你還是只“說出這七個字”就可以了嗎?就能打贏官司嗎?

凡是物業公司已經將你告上法庭,它們會有專門的團隊去專注于這項“重點工作”,對它們而言,這是一場“輸不起”的官司。實踐來看,物業公司的舉證重點側重于三個方面:

一是提供合法服務的合同依據;二是它們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服務,就是說其實際履行符合約定的依據;三是向業主書面催交過物業費,而欠費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

那么業主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就是針對上述第二點。意思就是,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時,并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由此業主有權拒絕支付物業費。

這里就來到了問題的關鍵所在,打官司就是在打證據,絕不是當庭說出幾個冠冕堂皇的“名詞兒”和“術語”就可以勝訴的,尤其對于大多數非專業人士的業主而言,你如果聽信那些“專家”之言,在你自身都未完全搞清的前提下,僅是空口祭出“同時履行抗辯權”這桿號稱無往不勝的大旗,實則只會貽笑大方、適得其反

你需要做的是,通過向法庭提交一系列的證據,去佐證你的抗辯權。而想要成功主張“共同履行抗辯權”,又對證據的要求非常高;這就是問題的難點所在。

就是說,你提交的證據,切記,絕不是說僅能證明:物業公司的服務只是存在微小瑕疵或多收了少許不合理的費用等等;

要力爭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問題,不是“履行瑕疵”,而是構成了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根本性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