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制度管理規定(公休假有關規定)
今天是大部分人上班的日子,春節假期已經過完,下個假期可能很多人已在期待,或作為安慰自己心靈的理由,其實對于我這樣的工作者,生活的一切都需要依靠自己解決的人來說,假期的意義不大,假期意味著沒法去國家相關機構辦事,那自己就利用假期把平日里沒有時間研讀的法知,好好消化學習一下,所以假期里每天沒有特別安排的話,我都安排兩小時的學法的時間,把與剛剛實施的《民法典》有關的最近最高法一口氣發布的多項司法解釋好好學習了一下,法律這個行業真是不能丟掉學習,法律近些年修改較多,律師的學習任務很重呀!真是需要活到老學到老呀,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于公休假有關的法規,希望對剛剛修完假的您有用哦。公休假是如何規定休假天數的?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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