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案例有哪些類型(擔保法案例有哪些內容)
閱讀提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了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不同情形下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梢姡摋l實際進一步細化了擔保人在過錯程度不同時的賠償責任負擔規則。那么,對于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如何確定擔保人的過錯?又應當如何根據其過錯程度分配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文將通過梳理一則最高法院判例,歸納類似案件中的民事裁判規則。
裁判要旨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簡介
一、2023年3月10日,出借人卓舶公司與借款人銀河天成簽訂《借款合同》,卓舶公司向銀河天成提供借款3.22億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利率為每月2%。
二、同日,卓舶公司分別與保證人永星公司、銀河生物、潘勇、潘琦、姚國平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永星公司等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另,銀河天成系銀河生物控股股東,銀河生物系永星公司控股股東。
三、截至2023年7月1日,銀河天成尚欠卓舶公司借款本金3.22億元,利息已結清。后,永星公司向卓舶公司出具《承諾函》,隨附出具加蓋公章的《股東會決議》(簽署日期為空白)。
四、 2023年,卓舶公司起訴請求解除《借款合同》,請求判令銀河天成歸還借款3.22億元及利息,并由永星公司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永星公司、銀河生物抗辯《借款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五、上海高院一審認為,《借款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因未經股東會決議無效,其中判決永星公司、銀河生物在銀河天成不能清償借款本金3.22億元及利息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永星公司、銀河生物不服提起上訴。
六、最高法院二審認為《借款合同》有效、兩公司《保證合同》無效,一審法院裁量合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案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案涉《借款合同》真實有效。系爭《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審理過程中,卓舶公司已經對系爭3.22億元的資金來源作出了說明,并提交了相應的憑證,系爭出借資金并非來源于金融機構貸款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各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系爭《借款合同》存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無效事由,故系爭《借款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且已實際履行。
第二,案涉加蓋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公章的《保證合同》無效?!豆痉ā返谑鶙l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根據該條規定,公司對外提供關聯擔保,應當以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本案中,銀河天成系銀河生物的控股股東,銀河生物系永星公司的控股股東,均構成關聯擔保。相對人卓舶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未要求提供股東大會決議,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屬于善意相對人,銀河生物、永星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三,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存在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原《擔保法》及原《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擔保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銀河生物內部管理不規范,存在重大過錯;永星公司對于其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保證合同》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對公司公章管理不規范存在過失。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過錯,分別認定銀河生物及永星公司各自向卓舶公司承擔銀河天成不能清償案涉《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世之師,我們在處理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現將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中所涉及的實務要點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1. 對于債權人而言,應當注重合同手續的完整性。保證人為借款提供擔保的,出借人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審查相關的必要文件。公司關聯擔保需提供股東會決議,債權人應當對決議進行審查,以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本案中,銀河生物及永星公司均構成關聯擔保,且程序上存在瑕疵。債權人卓舶公司因未盡到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未能審查發現擔保人缺少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不符合要求的程序問題,存在過錯,法院認定其非善意相對人,最終認定《保證合同》無效。
2. 對于公司擔保人而言,要嚴守法定程序,避免違規操作?!豆痉ā返谑鶙l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由該條可知,公司對外提供關聯擔保,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本案中,徐宏軍代表銀河生物簽署涉案《保證合同》未經過其公司決議機關決議,故該擔保行為屬于越權代表。永星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沒有日期且僅有永星公司蓋章,并非由永星公司股東蓋章或簽名,不符合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要求,不能證明永星公司已經對涉案擔保履行了公司內部決議程序。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3.1.1施行)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3〕28號
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失效)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已失效)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院判決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如下:
一、關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銀河生物、永星公司提出卓舶公司不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格且案涉行為不符合企業間借貸的規定,借貸關系應屬無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借貸合同無效”,而根據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在二審中提供的銀河天成與復娣公司、洹天公司等公司借款的銀行憑證,僅能認定銀河天成自2023年至2023年間多次向卓舶公司、復娣公司、洹天公司等公司借款,并多于當日向長春貴之恒支付名為“代周泉借款”的款項,但無法認定陳炯良多次通過上述公司為銀河天成提供高息貸款,并以此為業。職業放貸人一般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人,因無法認定陳炯良與為銀河天成提供借款的上述公司的關聯關系,故無法認定是陳炯良個人在上述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故案涉《借款合同》效力不受此影響,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另外,卓舶公司在一審中已出示借款資金的來源證據,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對各資金供給人的資金來源提出異議,懷疑存在法律規定的職業放貸或者非法放貸的情形,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案涉相關主體為職業放貸人或有非法放貸情形,故對此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二、關于案涉加蓋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公章的《保證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案涉加蓋銀河生物公章及徐宏軍私章的《保證合同》與案涉加蓋永星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葉德斌私章以及葉德斌簽字的《保證合同》,并未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經過兩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故加蓋永星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葉德斌簽字的案涉《保證合同》,屬于越權代表行為。加蓋銀河生物公章及徐宏軍私章的案涉《保證合同》,雖然徐宏軍并非時任法定代表人,但相對人基于對公章的信賴,有理由相信公章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他人使用,故不影響認定加蓋銀河公司公章這一行為構成越權代表。另外,銀河生物作為上市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永星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卓舶公司在接受銀河生物、永星公司提供的擔保時,可公開查詢銀河生物對該擔保事項有無進行公告,據此可認定卓舶公司應當知道案涉《保證合同》未經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梢?,卓舶公司并未履行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不屬善意相對人,故案涉加蓋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公章的《保證合同》無效。
因本案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關于案涉《保證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應根據當時的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進行認定。銀河生物、永星公司對其公章對外使用管理不規范客觀存在,可認定其存在過失。同時,根據在案證據表明,因銀河生物未履行內部控制程序為股東及關聯方提供違規擔保,已經受到了中國證監會立案,除本案之外,還存在多起巨額違規擔保行為,且對此未及時發現并糾正,該事實亦能印證銀河公司公章管理不規范,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根據擔保法第五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過錯,分別認定銀河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永星公司各自向卓舶公司承擔銀河天成不能清償案涉《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屬合理裁量范圍,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上海卓舶公司實業有限公司與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永星電子有限公司、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姚國平、潘勇、潘琦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935號】
延伸閱讀
有關擔保合同確認無效后擔保人責任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甘肅榮華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程租賃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京民終197號】中認為,“本案焦點之三是《保證合同》是否因未經甘肅榮華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而無效,以及無效后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狈ǘù砣宋唇浭跈嗌米詾樗颂峁5?,構成越權代表?!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币虼?,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為善意相對人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債權人為善意相對人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相對人,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公開披露。本案中,中程租賃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甘肅榮華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履行了審慎的注意義務,故中程租賃公司在訂立《保證合同》時非善意相對人。同時,本案《保證合同》系甘肅榮華公司為其大股東榮華工貿公司所提供的關聯擔保,故甘肅榮華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根據甘肅榮華公司的公司章程,亦規定了公司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甘肅榮華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其應當對法律規定、監管機構的要求、公司章程的內容充分知曉,但其在沒有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以董事會決定替代,與中程租賃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同樣具有過錯,該過錯與中程租賃公司是否善意是并行不悖的兩個方面。因此,甘肅榮華公司簽署《保證合同》已經構成越權代表,中程租賃公司亦不構成善意相對人,中程租賃公司與甘肅榮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保證合同》無效,甘肅榮華公司與中程租賃公司對《保證合同》的無效均具有過錯,故甘肅榮華公司在《保證合同》無效后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為不超過主債務人榮華工貿公司及榮華農業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應當為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痹撘幎▽Ρ景笭幾h事實不具有溯及力。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債權人與上市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上市公司應當視情況承擔不超過1/2或者1/3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p>
裁判規則二:國家行政機關不具備提供保證擔保的主體資格,為他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無效。國家行政機關與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責任。
案例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北京立豐潤??毓捎邢薰九c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政府財政局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京民終402號】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擔保函》的簽訂以及權利主張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本院依法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來處理本案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尖山區財政局作為機關法人,不具備為主合同提供擔保的主體資格,其所作的擔保行為應當自始無效。一審判決認定尖山區財政局為隋義偉的債務向立豐潤海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無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條的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北景钢?,尖山區財政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對于自己不具備提供保證擔保的主體資格應當明知,但仍然為隋義偉的借款向立豐潤海公司出具《擔保函》,存在主觀過錯,其與接受擔保的債權人立豐潤海公司對雙方之間形成的保證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責任,故擔保人尖山區財政局應在債務人隋義偉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向立豐潤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規則三:主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明知債務人違法經營,仍為其提供擔保的,可認定為存在過錯。保證人應當就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安融金(深圳)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與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京民終81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p>
本案中,《借款及保證協議》約定億陽集團公司同意為該協議項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該協議上加蓋億陽集團公司公章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鄧偉(持股92.2%)的簽名。同時,億陽集團公司亦與翰德公司簽訂《委托收付資金協議》,約定翰德公司通過億陽集團公司的賬戶收取借款本金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現億陽集團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收取了中安融金深圳公司支付的借款后將該款項支付給翰德公司,且根據億陽信通公司的陳述,翰德公司持股49%的股東侯名實系億陽集團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綜合上述情況,雖然本案中沒有億陽集團公司同意為翰德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司機關決議,但億陽集團公司為翰德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由持有其公司9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實施,且結合案涉借款的收取情況等,足以認定本案中億陽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符合其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借款及保證協議》無效,但中安融金深圳公司的經營范圍、相關法律規定等內容均為公示材料,億陽集團公司應當知曉中安融金深圳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從事放貸業務,其仍對本案債務提供擔保,從而使債權人產生信賴與債務人訂立借款合同,故億陽集團公司對于案涉借貸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其應當就翰德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清償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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