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財務負責人的重大過失(什么是財務負責人職責)
經常有小伙伴討論,在企業注冊時,在稅務登記時將財務負責人,而自己并未實際負責財務工作,以后這家公司出現問題了,會受到什么影響、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財務負責人職責:
1、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2、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3、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4、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5、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被注冊成財務負責人公司出問題會有什么影響:
在稅務登記為財務負責人,形式上就是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的人。常言道,企業員工與企業榮辱與共,“有福同享”不存在的,“有難同當”這可是真實存在的。如果出現問題,“財務負責人”自然也跟著“共度患難”。
一旦企業變成“非正常”或者“非正常戶注銷”狀態,那“財務負責人”理所當然跟著上榜,只是上的黑名單,影響個人生活、工作各方面,最簡單的貸款都不行。更可怕的是,如果企業有更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財務負責人“也脫不了干系!據我所知,就有一個因為企業虛開發票,“財務負責人”則“患難與共”,還被公示。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很有可能會被認定屬于公司法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而公司法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義務以及賠償責任是有規定的。譬如《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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