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雙方就補償事宜長時間沒有協商成功且達成協議的現象是非常多見的,畢竟拆遷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及國家的利益。但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有的被征收人與征收方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的冷戰,有的征收方則會克制不住自己的性子,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從而達到征收的目的,那么,征收方的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補償協議未簽訂,補償未落實,征收通過直接強拆房屋來實現征收目的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

其次,雙方在補償事宜上未通過溝通方式簽訂補償協議,而是持續冷戰,可以說對雙方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那么,當雙方就補償事宜無法通過溝通來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要如何做呢?

征收方

1、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如果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因補償事宜或是因房屋產權問題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話,那么征收方若想盡早實現征收目的,完成征收工作,是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或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

直接強拆房屋是不可取的方法,這樣不僅違反了陽光征收原則,同時也侵害了廣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廣大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

1、 及時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那么我們被征收人在啟動法律程序之前,就需要做好收集證據的工作,比如保存好與征收方談判時的錄音,一些拆遷文件比如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房屋、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等,另外,購買水、電的票據,家具等室內物品的票據也要好藏好。

2、 對被征收房屋里外進行拍照、錄像

在拆遷工作正式開始時,被征收人就需要對房屋進行拍照、錄像,盡量要拍全了,照片要足夠的清晰,以免房屋被征收方突然強拆,日后起訴沒有證據證明房屋及室內物品原本的價值。

3、 對補償方案、評估報告不滿意要申請聽證跟復核、鑒定

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或是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時,一定要馬上向相關部門申請聽證或是向當地房地產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或是鑒定,否則相關部門會認為您認同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或是評估結果,放棄了申請聽證的權利或是申請復核或是鑒定的權利

4、 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

在征地拆遷中,一旦出現拆遷問題,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必要的,千萬不要與征收方糾纏不清。

5、針對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直接提起訴訟

絕大多數情況下,一旦雙方未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征收方通常會先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當大家收到該文件時,一定要引起重視。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征收方下達的征收補償決定不服,那么一定要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只要我們啟動了法律程序,那么相關部門也就暫時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只能等到訴訟結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大家不管是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也好,還是其他會對自己本身利益產生影響的文件,一定要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那么其結局一定不是征收方妥協,而是房屋被強拆。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管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都始終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一旦遇到補償不合理,或是征收方違反法定程序,違法強拆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巨大損失,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