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決定從2023年7月1日起實施《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以下為常見毒品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常見毒品犯罪量刑指導意見新舊對照表

2023年版

2023年版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容留他人吸毒罪

1.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容留他人吸毒罪

1.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注:

新版量刑指導意見中,紅字劃掉部分為相較2023年版刪去內容,紅字下劃線部分為2023年版新增內容。

湯建彬律師提示您:

擦亮眼,識別新型毒品!

湯建彬 律師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擅長毒品犯罪及死刑復核辯護

湯建彬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藥物濫用防治協會會員。承辦案件入選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八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及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