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實施二十五周年以來,經濟社會生活已經發生明顯變化,部分規定較為零散或顯滯后。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率先制定了審理國家賠償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一),共涉及賠償程序方面18項問題,以期讓人民群眾正確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讓法院、檢察、公安、司法、國安等賠償義務機關正確運用裁判規則。

一、賠償范圍

01.國家賠償法對于該法生效實施之前的人身侵權行為不具有溯及力的適用范圍?應當按照什么規定進行處理?

答:國家賠償法生效實施前服刑人員已經刑滿釋放,或者服刑時間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無論作出再審無罪判決在國家賠償實施之前還是之后,由于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均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不屬于國家賠償受理案件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關于“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的批復內容,指由原作出生效刑事判決的審判組織按照以前的有關司法政策規定處理。

02.賠償請求人被侵犯人身權行為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實施之前,但涉及財產侵權行為的,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進行受理?對于名為查封、扣押,實為已經處置的財產侵權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賠償請求人被侵犯財產權的行為雖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其財產持續至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生效實施以后的,是侵權行為的持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進行受理。對名為查封、扣押但實際已經對財產進行處置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實施前已經完成,國家賠償法對其不具有溯及力。

03.關于刑事案件財產刑被撤銷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刑事案件財產刑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的,應當由財產刑的原執行機關依法返還。已經沒收財產并上繳國庫的,由原沒收機關申請從財政機關退庫。因無法返還或者退庫不成造成損害的,由相應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

04.人民警察合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的,是否予以受理?

答:人民警察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的,不屬于刑事賠償范圍,應由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不作為國家賠償案件受理。

05.司法警察在審判、執行、立案、申訴、信訪等執行職務中,對當事人、信訪人、旁聽人采取強行帶離等措施的,是否作為國家賠償案件受理?

答:賠償請求人認為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中采取強制帶離等措施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予以受理。

06.對于罪犯或者親屬以監獄、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為由提出的善后、補償、救助申請,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于賠償請求人以監獄、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提出的賠償申請,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予以審查,防止以法定程序外的形式處理和解決所涉國家賠償糾紛。其中,對于罪犯或者親屬以監獄、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為由提出的善后、補償、救助申請,應當作為國家賠償案件予以受理。但是,罪犯或者其親屬以罪犯在監獄、看守所勞動過程中因勞動致傷亡為由提出的賠償、補償申請,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07.國家賠償案件審結并執行后,當事人因人身致殘提出的再次申請,是否應予受理?

答:賠償請求人因人身損害致殘獲得國家賠償后,超過相關費用給付期限仍然成活,其再次提起賠償申請,請求支付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用具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的,應予受理。但是,賠償請求人單就殘疾賠償金提出申請的,則屬重復申請,不應予以受理。

08.按照國家賠償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賠償請求人不服再審決定,是否有權再次提出申訴?

答:基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職權重新審查,高級、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經直接審理或者重新審理后作出的決定,也屬于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范疇,從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角度,應當賦予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再申訴一次的權利。

二、時效和期限

09.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復議與申請賠償權利的,是否受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三十日申請賠償期限限制?賠償委員會受理后,能否指令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決定?

答: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作出決定。賠償程序具有不可逆特點,賠償委員會受理后,不應指令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決定。

10.錯誤執行賠償時效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如何判斷?

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時點,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除執行終結和視為終結的相應情形外,標志執行結案的行為,如案件財產已執行給付或處置完畢、留置送達或其他原因未送達等,不能僅以當事人是否實際簽收結案文書為唯一判斷標準。

11.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終結后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而是申訴信訪的,請求時效應當如何判斷?

答:賠償請求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申請,相關訴訟、執行程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賠償請求人在請求時效起算后,有證據證明在申訴信訪過程中向有關機關明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即使未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一般也應當認定請求時效并未超過。

三、賠償義務機關

12.對于保安等勞務派遣、聘用人員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機構執行職務行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如何確定?

答:保安等勞務派遣、聘用人員的勞動關系雖在保安公司等單位,但其基于法院的授權或聘用,以法院工作人員身份在訴訟服務機構維持秩序,提供訴訟服務,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屬于國家賠償法調整范疇,由訴訟服務機構所屬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13.賠償請求人在偵查、提起公訴階段被羈押,在移送法院審判前已取保候審的,再審改判無罪后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如何確定?

答: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訴,包括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是一個完整連續的過程。在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并存在再審改判情形后,無論羈押行為在審判階段是否繼續,均應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14.公安機關的直屬公安(分)局及其工作人員發生侵權行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如何確定?

答:具有機關法人資格、能夠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的公安機關直屬公安(分)局,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直屬公安(分)局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則由設立該直屬公安(分)局的省、市公安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決定方式

15.關于駁回賠償申請與駁回賠償請求決定方式,應當如何適用?

答:駁回賠償申請和駁回賠償請求是賠償案件兩種不同的決定方式,前者是程序審查的結果,后者是實體審查的結果。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應當作出駁回賠償申請的決定。經審查,賠償義務機關不應當賠償的,應當作出不予賠償或駁回賠償請求的國家賠償決定。

16.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尚未公布的,應當如何確定人身自由賠償金?

答: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但賠償標準的更迭不以每年1月1日為節點,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上一年度賠償金標準的日期為節點。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上一年度賠償金標準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賠償金標準進行計算。

17.在刑事拘留或者無罪賠償案件的賠償天數計算中,羈押開始之日和結束之日是否計入?

答:對于刑事拘留或者無罪賠償案件,雖然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的規定判斷司法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在決定賠償時,應當根據刑法“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的羈押開始之日和結束之日均計入賠償天數。

18.漏算侵犯人身自由天數的,賠償標準如何選擇?

答: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對漏算侵犯人身自由天數的,應撤銷原賠償決定,就漏算天數與已算天數全部按照決定時的上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但是,賠償委員會以國家賠償監督程序糾正原生效的賠償委員會決定時,原決定的錯誤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數的,應當在維持原決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同時,就漏算天數按照重新審查或者直接審查后作出決定時的上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相應的人身自由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