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廣西防城港市舉行《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丹桂出席會議并介紹《條例》相關情況。

今年8月1日起,《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該《條例》是防城港市行使立法權以來的首部“小切口”立法,旨在規范小廣告發布行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陳丹桂介紹,《條例》全文共20條,不分章節設置框架結構,按照先總后分、先原則后具體的邏輯,對應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直接設置具體條款,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部門和基層單位管理體制、小廣告發布要求、暫停通信服務、減免罰款情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等進行了規定,并且將禁止性規定和對應法律責任合并在同一條款中,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條例》將已建成的城市建成區和各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城市建成區標準進行規范管理的區域都納入了《條例》的適用范圍。根據防城港市小廣告發布實際,《條例》將“通過特定的發布方式、發布載體來發布圖文、卡片等小幅廣告的行為”界定為小廣告發布行為。同時,考慮到現行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廣告發布管理規定存在特殊性,以及廣告發布的現實復雜性,規定了《條例》規范的對象不包括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門面招牌、樓宇標識、公益廣告等行為。

《條例》堅持疏堵結合的管理理念,規定了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范圍內發布小廣告,有關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公眾信息欄,并進行日常維護;規定了禁止發布涉賭、涉黃、金融詐騙、非法行醫等涉嫌違法犯罪的小廣告;還規定了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等小廣告,應當經有關廣告審查部門審查后再發布。同時,在對應條款中設置了在指定范圍外發布、發布小廣告涉嫌違法犯罪、發布內容未經審查的法律責任。

陳丹桂表示,為了規范小廣告的發布行為,《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要發布小廣告必須在公眾信息欄等指定范圍內進行。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沒收小廣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組織他人從事前款禁止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