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答辯狀可參考以下樣式:

仲裁答辯狀

(用人單位用,僅供參考)

答辯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號(寫明仲裁案號)一案的仲裁請求,答辯如下:

……(寫明答辯意見,針對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以及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在答辯中提出自己的主張。)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明反駁仲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相關證據)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依據仲裁申請人的數量而定)

答辯人(公章或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