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管轄是什么(約定管轄的法律條文)
以案說法
“協(xié)議管轄”那些事兒
簽訂合同
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
是一件十分頻繁的事情
對于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如標的、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
都會予以明確約定
但是,除了上述條款外
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發(fā)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
如果沒有約定管轄法院
可能導致出現(xiàn)糾紛時
需要去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打官司”
花費更多的訴訟成本
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一份
約定管轄的“秘籍”
以幫助大家了解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為自身爭取最大限度的合同利益
案情簡介
家住湖南的李某為了購買汽車向銀行申請貸款,并由蘇州某公司作為保證人進行擔保,李某和該公司在《汽車消費貸款服務合同》中約定發(fā)生糾紛由陜西A縣法院管轄。
后李某未按期償還借款,蘇州某公司向銀行償還了該筆借款履行了擔保義務,故向A縣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稱其在A縣租房營業(yè),并提交《租房合同》佐證。被告辯稱其在自己住所地湖南簽訂合同,且簽定合同時僅在合同中簽字,并不清楚合同中管轄的約定。
經(jīng)A縣法院調查,原告實際并未在A縣營業(yè),只是為了選擇在A縣法院訴訟,而約定A縣為合同簽訂地,且發(fā)生糾紛由A縣法院管轄。
隨后,原告經(jīng)A縣法院多次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A縣法院對該案按撤訴處理。
法官說法
實踐中,有當事人為了牟取自身利益,故意虛構合同簽訂地,以達到任意選擇管轄法院的目的,使得有管轄權的法院無法受理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反而可以受理案件,這種規(guī)避管轄的行為嚴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
首先,虛構合同簽訂地,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使沒有管轄權的法院獲取管轄權。協(xié)議管轄中限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的管轄地點必須是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如果當事人創(chuàng)設與合同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進行約定管轄,會擾亂訴訟管理秩序,如果不加以規(guī)制,會導致地域管轄規(guī)則形同虛設。
其次,虛構合同簽訂地會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大幅增加。尤其像一些小標的案件,創(chuàng)設跨省的合同簽訂地,當事人會因訴訟差旅費成本過高、維權時間長、律師費用過高、異地執(zhí)行困難等因素而最終放棄出庭和維權,被迫放棄起訴或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決結果,導致實體權利遭受損害。
再次,虛構合同簽訂地進行約定管轄導致司法資源嚴重浪費。虛構的合同簽訂地法院在立案后,由于被告處于外地,會給法院的送達工作造成很大障礙,妨礙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的調查,增加調查取證成本以及案件執(zhí)行的難度。同時,被告一般會在收到法院應訴通知后便提起管轄權異議,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占用,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和法院正常審判工作。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原《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年)第31條:經(jīng)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協(xié)議管轄”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當事人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口頭協(xié)議無效;
2、書面管轄協(xié)議,必須符合《民法典》合同編的規(guī)定,既可以采取合同書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書中訂有協(xié)議管轄條款;既可以采取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也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達成選擇管轄法院的一致意見;
3、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不能隨意選擇管轄的法院;
4、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5、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必須在訴訟前達成才有效;
6、經(jīng)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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