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23年7月,王某通過網絡認識陳某并約定:將自己的身份證交給陳某,陳某用王某的身份證信息注冊了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王某用注冊公司信息在銀行開設對公賬戶、U盾等,后將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對公賬戶、U盾等所有資料出售給陳某,獲利1000元。8月份,王某又通過網絡與黃某相識并約定,以相同的方式注冊公司,后將整套資料出售給黃某,獲利700元。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買賣注冊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等,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信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已經退繳了非法所得,可以發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根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